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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于以“借用”为名取财后逃逸的行为,首先应当对“借用”行为的特征做出归纳,同时,对“借用”行为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建构。“借用”行为的具体情形,将决定占有的归属状况,这是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盗窃罪的关键所在。对取财后逃逸的行为定性,实际上涉及到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问题。新的界分说并没有提出更好的界分标准,而旧的界分说实际上更加具有妥当性,这主要是由我国特有的刑事立法体例决定的。

  • 标签: “借用” 占有 诈骗罪 盗窃罪 抢夺罪 "
  • 简介:<正>案情介绍:A城××研究所是直属中央某部领导的国防科研单位,承担国防尖端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任务,被公安部列为国家重点保密保卫单位。1984年下半年,B城某厂准备要上镉镍电池,但生产该产品的技术资料却无法搞到。此时,厂长李××想到了A城××研究所工程师谭××,便于同

  • 标签: 技术资料 盗窃行为 研究所 公安机关 非法占有 科研单位
  • 简介:<正>案情简介:1996年1月30日,储户谢梅来到市工商银行城关储蓄所,因急需钱用,她只得提前支取尚差1个月便已到期的3年定期存款5万元。按银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只能够改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值班的两名营业员龚某、刘某收下存单,付了本金和活期利息之后,两人

  • 标签: 存单 贪污罪 盗窃罪 活期存款 提前支取 利息差额
  • 简介:<正>被告人孙某,男,30岁,江苏省铜山县某公司经理部经理,1994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与江苏省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首批煤炭由孙某负责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常州热电厂,并经验收后,需方再付给孙某货款。1994年4月9日,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经理陈某某与同事侍某某一同到徐州找孙某洽谈购煤事宜,孙某得知陈某某携带一张3万元

  • 标签: 汇票 被告人 持票人 水产工业 收款人 需方
  • 简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某市人事局长。1993年初,全国刮起了一股干部下“海”经商风。当时还在副局长位置上的刘某某,不失时机地向组织提出了下“海”经商,为局机关谋福利的请求。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便成立了一个金能总公司(实际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由市人事局任命刘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每年只向市人事局上交1万元管理费,总公司的主要成员都是刘某某的亲属。

  • 标签: 案例分析 贪污罪 刑法 定性 土地转让费 犯罪特征
  • 简介:<正>目前将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已不能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监守自盗的定性问题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监守自盗应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一、监守自盗的实质是盗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的特殊表现在于行为人盗窃的是自己监管的财物。这只是一种情节,并没有改变“盗”的实质,不应作为改变其犯罪性质的依据。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 表现形式 贪污罪 盗窃犯罪 职务便利
  • 简介:影子银行是造成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大原因,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也已引起各方关注。中国的影子银行有自己的特色。本文结合资本市场的实践,从法律角度评述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和特点,着重分析了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这两种主要形式的影子银行业务,分析了此类产品的形式和性质,同时分析了发行和销售此类产品中所出现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一、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并接受相应的监管。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应当由只重定量过渡到定性和定量并重,通过定性促进定量。

  • 标签: 影子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投资合同 非法集资 证券监管机构
  • 简介: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究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还是对诉讼义务的履行,乃是一个颇有争议而未有定论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由于现行立法的含糊和诉讼理论的混沌,致使诉讼实践中形成了难以自愈的种种病症。为此,显有必要从诉讼理论上对被告的应诉行为作出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现行立法中的相关制度,以便借此正确地指导诉讼实践。本文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乃其庭审前应诉行为之基核,被告进行言词答辩的行为乃其庭审中应诉行为之主干,前者属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后者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 标签: 民事被告 应诉行为 定性分析
  • 简介:<正>案情简介:1992年3月,甲公司购得演员××肖像版权,并以此肖像作正面中心图案,编排设计了一套瓶贴,用于该公司生产的“A免洗护发素”瓶装装璜。同年该产品获得中国“世界蓝天奖”美容化妆品博览会银奖,被中国精品推展会推荐为国产精品。1992年10月,乙厂以“A免洗护发素”瓶贴中同一底版肖像为中心,设计了一套瓶贴,印刷了9500套,用于其生产的“B免洗护发素”的瓶装装璜,并将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其瓶贴的大小、形状、颜色、图案、中

  • 标签: 免洗 护发素 原告 民事侵权 侵犯著作权 被告
  • 简介:定性与变动性是宪法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对立统一体,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既要坚持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与时俱进,兼具变动性。

  • 标签: 完法 稳定性 变动性 制宪 释宪 修宪
  • 简介:<正>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会计王某于1986年7月5日擅自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一份,将本行650万元库款假冒“大连市工商银行”拆借给邻区建设银行,商定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九,拆借期为二个月。到期,该建设银行即开出电汇凭证,委托王所在人民银行归还上述拆借款的本金650万元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非法占有 电汇 数罪并罚 犯罪数额
  • 简介:近年来,一些受贿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除了传统的"一对一"受贿方式外,还利用家属、亲戚、朋友等第三人来索取、收受财物,企图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两大必要构成要件之间产生脱节,从而无法认定其受贿事实。因此,正确认识亲属参与受贿行为,准确做出罪与非罪的定性,是摆在司法实践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拟从理论上探讨受贿罪共犯问题入手,通过对实践中发生的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性分析,对亲属参与受贿行为这一实践难题做一浅显破解,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受贿 共同犯罪 亲属参与
  • 简介:“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共同犯罪行为与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能等同,共同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名。

  • 标签: 商业贿赂犯罪 共犯 定性 “主犯决定说” “分别定罪说” “从一重罪说”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新理论,是理论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统一,是对现实问题的应然回应。它反映了执政党与政府的创新能力、应变力与执行力。但是,也必然对政府地位、现行市场利益分配格局、现行经济法规范等内容形成冲击。要适应市场"基础性作用"转向"决定性作用",必须从经济法治的格局上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地位与立场,以"经济平等权"为核心,重构经济法治价值谱系,通过经济法典化确立现代化的统一市场体系,促进经济法治的进阶。

  • 标签: 市场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治 经济平等权 法典化
  • 简介:权利的不确定性,是司法裁判实践中真实存在的现象,它表现为两种形态:权利存在与否不确定、权利内容不确定。权利的不确定性源自三方面因素:法律语言具有不明确性,这导致对法律文本中的权利规定进行语义学解读面临困境;权利所处的法律语境与社会语境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对权利规定的语用学理解同样受限;权利之间存在冲突。为有效应对这种不确定性,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和利益衡量,它们为应对法律文本的不明确性以及作为权利冲突实质的利益冲突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指引。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各有局限,为此需要辅之以德沃金所主张的对法律的建构性诠释,即通过对法律的整体性理解以及对法律本旨的把握来确定法律权利。

  • 标签: 权利的不确定性 法律语言 法律解释 利益衡量 法律的建构性诠释
  • 简介:公众关注的许霆案的定性曾有过激烈的争论,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认为许霆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过错说、无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说、行为难以模仿说、刑法谦抑说、刑罚目的说、罪刑法定说等多种说法。在认为许霆有罪的观点中,又有盗窃罪说、侵占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说等几种不同主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核准程序,

  •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合法行为
  • 简介:<正>技术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技术经验和资料,表现为工业产品设计与配方、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等,是一种没有取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对窃取技术秘密的行为应怎样定性处理,目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都很不一致。我认

  • 标签: 技术秘密 秘密性 窃取 侵犯财产罪 使用价值 所有人
  • 简介:<正>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 标签: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行为人 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