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P2P技术的出现和迅速普及,大量网络用户直接提供通过互联网的接入服务交换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内容服务商为重点规范对象的立法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遵循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借鉴美欧各国之立法例,适当调整对接入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范围成为缓解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的矛盾所要考虑的应对策略【关键词】P2P技术接入服务商披露义务利益平衡一、技术创新挑战版权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迅速普及,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变得方便和快捷,但网络侵权也越演越烈,个人网络用户上传和下载作品变得越来越方便。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法律规定免责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进行肆意传播,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这种情形,各国普遍对原来的著作权法作了相应的修订或重新制定,来适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需求,以达到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合理平衡。P2P技术出现之前,个人网络用户若发布或获取信息,均必须借助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如网易、百度、土豆网等各种类型的网站。这些网络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中心。一旦这些服务器关闭,个人网络用户就无法获取和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