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
简介:摘要: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快速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笔者试从善意标准的基本理论现状入手,结合民事善意经典案例与商事善意经典案例阐述建立商事善意审判标准的必要性,并将两者在实践中的审判标准相对比,试提出商事善意审判标准的方向。
简介:摘要:基于历史原因和不动产登记不够完整的情形下,我国还未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但是为了保护善意买受人在登记权利状态和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以解决该情况下,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解决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出台以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的无权处分,同样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各项构成要件,以及真实的物权人对于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实际上,由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上存在很大差异,二者的善意取得条件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标的物要加以区分。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分析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特别是一些特殊案件的适用,可以帮助不断完善现有制度,弥补存在的缺陷。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网络账户的权利认知越来越广,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更加为人所认知。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入手,分析其特殊性,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明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其在具体适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