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助推老有所居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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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助推老有所居

李红花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00)

摘要居住权一词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居住权制度不是为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益,而是作为一种对弱者的保护方式而出现。2021年,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加的用益物权种类而被国人所知晓。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倾向于对弱者住房权益的保障,更是为老人的住房需求保驾护航,让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居,以更好的颐养天年。

关键字:居住权、老人、住房需求、老有所居

一、居住权的概念及特征

居住权是指个人为了满足对生活住房的需求,可以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同或者房屋所有人以遗嘱的方式为个人设立,使其在他人的住宅上享有一定期间的占有、使用权利。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出现在《民法典》中,主要是为了满足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充分发挥房屋的社会价值,在养老资源如此短缺的时代,为满足老人住房需求提供了新的思路。

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因为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限缩,因此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的仅仅是居住、使用的权利,并无所有权及收益权。一方面是对居住权住人住房需求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兼顾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使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得以平衡,更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2)居住权因登记而成立。经登记成立的居住权,更加具有稳定性,可以固定居住权人的住房权,使其可安心居住。(3)居住权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律制度,其需要保障的是社会的大多数弱者,他们无房、无存款。居住权的无偿设立,无疑是一种好的方式,使其对生活充满希望。(4)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是为保护特定人的住房需求,仅为特定人而设,因此不得转让和继承,此也是对房屋所有人的一种保护方式。

二、我国老年人的住房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我国是人口大国,更是老龄人口大国。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止2023年2月,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8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9.8%,此老龄人口数字还在持续攀升。预计到203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大关。老龄人口的增加,不只是国家层面、子女层面的养老压力,更是老人对自我养老的压力。生活成本的增加、年龄也随之增加,养老压力也逐步提升,不敢老是现在人民群众普遍心理。住房问题则是老人的最大压力源,老有所居是所有人的愿望。

老话说得好“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但是不管是金窝还是狗窝,前提得有“窝”。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有房便有安全感。在如今,房子作为重要资产,拥有一房,成为人民群众努力的方向,一个家庭“掏空所有钱包”购买一房成为常态,甚至卖方买房,最后房子买了,房屋的数量并没有变化,甚至因此而减少。一个家庭,一套房,房屋通常写在孩子名下,我们感激父母的无私奉献,但是现实问题随之而来,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权居住、是否可以安心居住、是否可以实现老有所居、安享晚年,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居住权制度保障老人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平衡房屋所有人与老人的权利,一方面可以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产权;另一方面,可以有力的保护老人的住房需求,使其有“窝”可依。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中国,巧用居住权,可以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居住权是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保障老人的住房需求了。

(一)在子女房屋上为老人设定居住权。为父母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较适合一个家庭仅有一房,且仅有一子女的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此时作为子女,在自己房屋上为父母设定居住权,一方面,可以消除父母的后顾之忧,安心居住;另一方面,父母也有子女的陪伴,安享晚年。

(二)孤寡老人为自己设定居住权。孤寡老人,无配偶、无子女、欠缺劳动力,他们的养老问题我们如何来保障了。老人面临的不仅是年龄的增加、身体的衰老,更多还面临着因变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饮食、医疗、安全、心理等问题。他们需要的不只是房屋居住、还需要经济来支撑自己的生活起居。面对这样的情况,孤寡老人们可以先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转而出售,进行居家养老,一方面,老人可以继续居住,确保老有所居;另一方面,老人有钱可依,享受更加高质量的老年生活。

(三)居住权可搭配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意定监护人便开始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主要针对孤寡老人,为保障其拥有高质量的老年生活,老人们可与监护人协商,在老人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监护人负责对老人的生养死葬,当老人离世时,老人的房屋归属监护人,一方面能帮助老人老有所居,以更加安稳的方式养老;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意定监护人的积极性,推广居住权的广泛适用以减少日益突出的养老压力。

(四)居住权可搭配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的协议,由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于自己死后赠与扶养人。为了维护更好的维护老人老有所居的权利,老人可与扶养人就扶养人的房屋设定居住权,一方面,有助于扶养人对遗赠人的全面照顾;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扶养人的权利,与遗赠人签订居住权可以有效印证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保护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四、居住权制度助力老有所居存在的不足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增加的今天,给我们的养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养老工作需要国家、社会和小家的共同努力,居住权作为具有社会功能的新兴法律制度,拓宽了养老的渠道,可以有效减少养老的压力。但也因为居住权为新事物,存在些许不足,需要不断地完善,以更好发挥其社会价值。

(一)居住权设立方式单一。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的居住权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和订立遗嘱两种方式设立。我国居住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兼具社会保障功能,更倾向维护居住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的两种设立方式,采取意思自治原则,更多依赖道德约束,让产权人愿意为老人设定居住权,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民法典》的两种居住权设立方式,一方面不利于居住权制度的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因为很难找到愿意为老人设定居住权的产权人,因此不利于对老人住房权益的保障。

(二)居住权人与产权人的权利义务模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的规定为非确定性规定,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无论是《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七条还是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对居住权主体权利义务规定的内容少且模糊,不利于保障老人的的居住生活。

(三)房屋产权人数量不足。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逐年增加的背景下,养老压力也逐年增加,单靠老人自己或者家庭养老已远远不能应对日益迫切的养老问题。居住权制度的出现,为我国养老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民法典》对房屋产权人的范围为进行明确约定,对居住权相关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利于调动产权人的积极性,进而也不利于居住权制度真正的为老人服务。

(四)老人的居住权权益维护难。老人维权难,更多的问题不在于居住权本身带来的问题,而是老人这个主体自身携带。老人本身为社会的弱势群里,老年人年老无房养老,当有产权人愿意为其设定居住权,让其可以有房居住,他们倍感珍惜,当发生纠纷时,他们不愿意维权,也不敢维权。居住权的设定需要产权人的道德信念,居住权设定后与老人共同的居住生活对产权人的道德要求更高,为老人设定居住权难,与老人共同生活更难,《民法典》对居住权的争议解决方式亦无相关规定,不利于维护老人的住房权益。

五、完善居住权制度以更好的保护老人的居住权益

老龄人口的持续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应对421家庭模式下的养老问题,居住权制度的出现,给了我们新的养老思维,拓宽我国的养老方式,更加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为实现居住权价值最大化,我们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以实现老有所居之梦想。

(一)增设居住权的法定设立方式。养老问题亟需我们采取积极的方式来应对,但是除去社会养老,养老的重心还是需主要集中在家属身上。《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主体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者签订合同的方式设定居住权,但是此两种方式依赖产权人的主动性,不利于居住权制度推广使用,更加不利于实现居住权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增设居住权的法定设立方式,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自动为老人设定居住权,使老人无须担心住房问题,安心养老。

(二)明确居住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典》欠缺对居住权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为更好的维护老人的权益,明确居住权人与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国家可以发布标准的居住权合同文本,便于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帮助老人不只是老有所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也有较好的维权途径,以保障其居住权益。

(三)政企合作推广养老产业发展。老有所居需要依靠孝道的推广,还需国家的帮扶。几十年前因计划生育的开展,更多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孤寡老人也越来越多,面对无子女的家庭,他们的晚年生活该如何。因此完善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拓宽居住权产权人范围,调动全社会的养老力量,让更多的主体借助居住权参与养老业的发展,而加强政企合作便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一方面拥有更加强大的力量源保障更多老人的养老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两者循环,保障老有所居,有“变老”的底气。

(四)加强监管维护老人权益。居住权制度面对的居住权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不只是需要帮助老人设定居住权,保障其住房需求,更需要保障其居住权设定后的居住生活。为更好的保护老人的居住权生活,国家可以设定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居住权适用过程的监管,当老人权益受到侵犯时,老人可以有地方维权,使老人的居住权生活更加具有稳定性。

六、结束语

少子化、无子化的时代背景下,给我国的养老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经济的发展,生活成本的增加,不敢老是很多人的内心想法。居住权制度便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拓宽了养老渠道。居住权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老人的住房问题。居住权制度就像一件“单品”,它可以与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做“搭子”,助力解决老人住房需求及养老难题。居住权制度作为一种兼具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将被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在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居住权制度使其更加有力的维护老年人的住房需求,弘扬尊老之美德,筑就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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