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政治优势与制度优势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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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政治优势与制度优势研究

李世权  李秀平  欧阳诚

中共永兴县委党校  423300

【摘 要】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存在着高度契合。我们要发挥其政治优势与制度优势,以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协商民主  政治优势制度优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协商民主的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水平,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充分利用协商民主这个重要的重要平台,让大家在商量过程中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把片面理解排除干净,最后形成一个理性、务实、各方满意的结果和方案。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所在,也必将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中留下深深的历史烙印。

一、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途径

(一)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高度契合

1.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民主化的应有之义。“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是在上世纪80年代,1980年,约瑟夫・毕赛特在其所著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谈到“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他提出“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正确处理社会组织和党政机构之间、公民参与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调动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即“集中民意,汇聚民智,问计于民”。因此,国家治理民主化的实质是政治制度现代化,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2.协商民主的程序性契合了国家治理的有序化。协商民主注重程序性,并将决策程序化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体现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保证协商民主的实现,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重点推进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对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的拓展。因此,程序正义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一套系统的程序规范来保证,协商民主不仅难以保障而且无法运行。

(二)协商民主是协调利益矛盾的有效方法

改革就是利益分配的调整,古今中外,既得利益集团理所当然也必然是改革的阻碍者,尽最大力量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同时尽最大力量阻碍改革,当今中国不可能例外。回望我国几千年历史,所有的改革民众都被严密地排斥在外,民众只参加暴力革命。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坚持“从严治党”、坚持“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出台,不搞试行,不讲条件,立即执行;新一届领导集体呈现全新风貌,凝聚了人气,被人民寄予厚望。值此契机,当应大力发展协商民主,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渠道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参与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则可充分激发和引导人民成为破解既得利益集团困局、推进改革的力量。

(三)协商民主是群众有序参与的基本途径

西方式选举民主被国内许多人被奉为圭臬,而协商民主起源于西方思想界,社会背景恰恰在于西方学术界对西方式选举民主的不满,这就值得我们反思,也给我们以重大启示:对于人民而言,多党执政或者一党执政不是关键,关键是执政党如何执政,民主是普世价值,究其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并无二致。因此我们不必执着于多党执政或者一党执政、资本主义民主或者社会主义民主的争论,关键是加强执政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则中国共产党自然会得到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

发挥协商民主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通过协商民主实现政民良性互动,打造一个“可以商量”的政府,使社会主体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善治”效果。

(一)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要善于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基层民主是公民直接参与的有效方式,更能够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扩大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 

(二)要扩大包容性,防止协商民主精英化

一是要拓展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协商民主除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外,还要将诸多的团体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协商放在重要的位置。二要畅通各方利益主体的表达渠道。要发挥人民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作用,充分听取和尊重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呼声,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利益纠纷和矛盾,从而达成社会共识。

(三)决策时要尊重群众“话语权”

1、决策之前听民意,让群众说话。科学的决策来源于对事物的准确判断和理性把握。“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要求我们决策前要广泛开展问需于民,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诉求,真正把群众意愿作为决策的“风向标”。

2、决策之中集民智,让群众作主。决策的根本原则在于扩大民主、广开言路。通过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全面推行“阳光决策”,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要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决策之后问民生,让群众评判。决策是否正确应通过实践来检验,最终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谣言止于公开,理解来自沟通”。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要扩大群众知情权,提高群众参与度,接受群众评判。

(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协商制度

  当前,我国协商民主特别是基层地区的协商民主缺少制度保障,一些协商事项没有达成共同的协商意志,没有体现最大利益的公约数。个别协商主体说一套做一套,无组织、无纪律,参加协商时抱着为自己个人利益而辩论和协商的目的。而且,协商中时常出现“不按套路出牌”、“非理性协商”、“强势群体压倒一切”、“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就不协商”的情况。这样的协商随意性、主观性很强,缺少目的性、规范性。 

  科学、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协商民主制度内容必须全面,既要包括协商主体的产生方式,产生方式是否合法,如何调动协商主体积极参与,如何提升协商主体的素质,协商主题如何确定,如何保证协商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协商制度,协商才有规可循,有矩可依,才能避免协商过程中的无政府状态,使最大多数参与者想说、能说、敢说、会说,调整好协商主体间的关系,达成共识,保证协商过程的高效性和协商结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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