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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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

吴琼

武强县人民法院

摘要:目前涉及探视权执行案件逐年递增,但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粗糙,应当提前采取多种措施, 预防探视权案件成为新的“执行难”。本文简要分析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更加完善。

关键词:探视权 执行难 未成年子女

一、探视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意义

探视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一方面可以保证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通过定期与子女团聚,减少家庭破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 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可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达到亲情上的交流和精神上的慰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探视权案件中存在的难题

(一)双方矛盾升级,积怨难以消解

夫妻双方往往因为矛盾难以调和而离婚,离婚时,又牵扯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离婚后矛盾也难以消除, 最后集中反映在探视权问题上。具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对抗情绪较大,将子女作为报复的筹码, 采取各种手段拒绝、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 大大增加执行的难度。

(二)长辈横加阻拦,事态愈发混乱

被执行人常常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将子女交由自己的父母抚养,当申请人前去探视子女的时候,经常会遭到老人的阻拦,例如直接阻挠或者通过搬家来藏匿孩子,与申请人矛盾较深的老人甚至会挑拨孩子与申请方关系,唆使或威胁孩子拒绝探视等。特别是当申请人的长辈也参与探视时,双方老人经常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事态愈发混乱,矛盾愈发复杂。 

(三)子女不配合拒绝被探视

实践中,“孩子不想被他探视,不愿见他”这几乎成了被执行人的万能金句,以此来证明自己并没有阻拦,是申请人有错导致连孩子都不原意被探视。这其中确实可能存在子女与申请人之间感情淡漠,拒绝探视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是受到了抚养一方的“软威胁”或子女还不具备判断力受到他人唆使做出拒绝探视的表示的情况。

(四)法院警力有限,且不宜参与过多

申请人进行探视时法院不可能每次都派人前往,而且判决中探视的时间往往是周六日,正是执行法官休息的时候,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即便执行法官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陪同探视,每次探视在场,未成年子女也会有害羞甚至抵触的情绪,不但失去了探视本身的亲密相处的意义,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直接强制执行人身难

法律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执行属于特殊的行为执行,其执行的标的是探视权的实现,而被探视子女的人身并非案件执行的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采取各种强制措施。

三、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题的措施

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始终要把握四个原则。

(一)充分考虑并保障被探视子女利益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要始终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考虑被探视子女的生活、学习的时间,不给被探视人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原判决书、调解书中的探视方式不适合被探视子女现状的,执行法官可以组织双方进一步协商,如果被探视子女有判断能力,能够如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执行法官还可考虑征求子女的意愿,适当突破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探视方式等内容。

(二)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探视权纠纷是双方离婚后矛盾没有完全化解,且更加恶化的反映。因此执行过程中,如果方法不当,会加剧双方矛盾,增加执行难度。执行法官要厘清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把握矛盾的源头,通过进一步疏导,让双方当事人摆正心态,从保护子女利益,共同呵护子女健康成长的的角度看待探视权问题,双方摒弃前嫌,为子女塑造良好地探视氛围,减少因双方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

(三)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执行

探视权案件的顺利执行,需要社会的多元化力量。执行法官需要积极主动地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难以配合探视,应考虑前往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学校进行调查,与被探视子女的老师进行沟通联系,了解被探视子女的具体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由幼儿园、学校协助进行探视。

(四)谨慎采取强制措施

探视权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在此类案件中采用强制措施,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被探视子女的生活依赖于被执行人,如果轻易地被执行人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影响子女的生活,在情感上也对子女造成打击,影响子女以后与父母双方的关系,因而应当慎用。但对于被执行人经常无故阻挠、刁难以及拒绝申请人正常行使探视权的,可以适当采取强制措施。

在把握四个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法官可以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子女拒绝探视的情况。探视不仅是父母的权利, 也是子女的权利,执行法官应充分尊重被探视子女的意愿。在子女拒绝被探视时,执行法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 进行正确的判断,如果子女年龄较大, 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就不能强制要求探视;如是受到挑唆、威胁,可视情节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强制措施, 责令其停止并改正错误的做法,转变子女的态度。

2、对巳经上学的子女,课业繁重,原判决规定的探视时间将影响子女上学的。根据双方意愿,对探视时间及方式进行变更,比如探视日集中在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探视时间。

3、对于抚养费探视权一同判决的案件在判决时可以交付抚养费日期与探视日期定在同一天,要求双方同时履行。不仅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也促使义务人承担义务,避免在执行中出现矛盾与冲突。如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这样规定,执行法官可以让一方将抚养费先行交到法院,让另一方配合探视,待探视实现后由法院将抚养费转给抚养方。

探视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双方家庭的和谐,执行中必须充分考虑人情义理、道德伦常等社会价值, 从而认真梳理当事人之间亲情、伦理关系, 注意维持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 努力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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