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伦理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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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伦理探析

伍阳

武汉大学 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城镇化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为了实现整个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在城乡居住空间转变中进行有效资源配置的动态过程。城镇化伦理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已经形成的或可能形成的各种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相互关系,及其内部各种存在之间关系的应然性认识的总和。现实的主要存在乡土伦理的实质消亡、城市伦理自为扩张和伦理制度惯性运作三个主要问题。要改变现状,解决问题,必须通过主体和社会的更新,打破社会惯性,实现城镇化伦理的复归。

关键词:城镇化伦理;内涵;现实问题;乡土伦理;城市伦理;惯性;复归

一、城镇化伦理的内涵

中国学术界对城镇化的认识长期处在一个前“城镇化”的认识阶段,即以经济为中心,较少考虑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城镇化。各种资源(包括人口流动)在城市、乡镇和乡村之间的流动,以及这些居住空间的转变,只是城镇化或者说城市化的表象,其必然伴随着无形的价值观的转变。 它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为了实现整个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在城乡居住空间转变中进行有效资源配置的动态过程。

受制于经典伦理学的研究范式,伦理被界定为“对人的社会关系的应然性认识” 习以为常,在这种范式中,伦理仅仅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中被问及并讨论的,“伦理的主体是人, 而伦理的对象也是人。” 随着社会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脚步,伦理认识终于打破了这种局限,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但这种扩展并没有再度随着社会日益复杂而迎来革命,现代社会“在其所产生、所包含的各种增长着的需要的推动下,正在按照其自己预订的方向自我扩张和自我永恒化。” 社会自身在获得类人生命的同时,将其他一切社会存在都赋予了这种特质,所以伦理本质应该是对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相互关系,及其内部各种存在之间关系的应然性认识的总和,也就是说包括个体的人、群体、组织以及生产活动、交换活动、分配活动、消费活动等等,都应该纳入到伦理认识的范围之内。

由此,我们可以将城镇化伦理做如下简单界定,它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已经形成的或可能形成的各种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相互关系,及其内部各种存在之间关系的应然性认识的总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城镇化伦理的内涵加以理解:(1)城镇化是为实现整个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2)城市不是城镇化伦理追求的必然结果,它只是在现阶段在已确定的伦理中被视为最优形式,其应当性也有待讨论。(3)城镇化过程中一切存在都具有反伦理的发展倾向,所以一切存在都必须接受伦理的批判。(4)应然和实然以及必然可以实现统一。实然和必然以“社会普遍认同”的形式出现,而“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未必是真道德,所以城镇化伦理必须跳出“社会普遍认同”的局限,才能实现应然、必然、实然三者的统一。

二、城镇化伦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乡土伦理实质消亡

依附中国传统乡土社会而产生的乡土伦理根植于乡村经济生活,在已确定的城镇化伦理的价值导向下,正努力实现着以农耕文明勤勉重农的生产伦理、信任互助的的熟人社会交往伦理、礼治社会重村规民约的管理伦理为主要内容的传统乡村经济伦理,向以务实兴业的生产伦理,诚实守信的交换伦理、公正共享的分配伦理、文明适度的消费伦理、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乡村经济伦理转变。

这种转变主要是通过居住空间——农村——的消亡和农民群体的消亡两条途径来实现的。已确定的城镇化伦理将城市取代农村视作应然追求,农村的消亡意味着乡土伦理赖以传承的农村生活习惯的消亡;乡土伦理赖以产生发展的农村地缘环境的消亡和乡土伦理赖以更新维持的农村生产交往方式的消亡。也就是作为乡土伦理的基础,“乡土本色”、“血缘和地缘”、“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等的消亡。而农民作为乡土伦理的创造者、实践者,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所谓的市民化的时候,事实上也实现了其自身的消亡性超越,也就不可避免带来乡土伦理的消亡。

这种转变在已确定的城镇化伦理的指导下,预期产生一种“新乡土伦理”。这种新乡土伦理虽然起初试图成为“从乡土伦理与城市伦理的内在紧张中实现‘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的成功嫁接” ,但是它最终是以服从“以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进程,已不可逆转地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这种毋庸置疑的必然,和“中国正面临着以农业的工业技术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市民化为基本内容的乡村社会变迁”、“传统乡土伦理蕴涵的封闭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市场化进程为新乡土伦理注入了开放、平等、变革等鲜活的时代价值血液” ,这种毋庸置疑的实然为前提的,而这种实然和必然本身的应然性却是有待考量的。这种伦理失去了伦理精神所具有的批判指导现实(必然和实然)的气质,因为它始终将新乡土伦理看做“应顺应开放和变革的时代背景实现一种‘动态平衡’” 。所以不管它在多大程度上将乡村仍旧看作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生活的根基所在” ,都只是在多大程度上表明了应然对实然和必然的依附力度。但事实上,乡土伦理自身的应然性如果可以得到确认,它完全可以选择不惜死亡而与实然和必然实现彻底的决裂。

(二)城市伦理自为扩张

城市伦理的扩张和乡土伦理的消亡是同步存在的,它必然是以城市空间的扩张和市民人口的扩张为基础和表现的。但这种城市空间的扩张和市民人口的扩张显现出自身独有的特色,即自为扩张的属性——一种“优越性”的扩张。

在已确定的城镇化伦理中将城市社会看作是最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结构形式 ,城市道德被视为世界性的。这种看似具有真理性质的应然性认识其实依旧没有摆脱必然和实然的怪圈,它考量的是城市必然扩张的必然和实然。它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城市作为商品交换的所会之地,必然会突破地区、民族国家的界限而成为全球性的,因此,城市道德的适用也就必然会是世界性的。任何城市只要汇入了世界市场,它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古老道德无论对人的影响多么根深蒂固,都会受到颠覆性的冲击而不得不进行转型。” 这种实然和必然性对应然性的取代,同样没有脱离“社会普遍认同”的局限,将城市文明看做优于农村文明的存在。虽然其毫不避讳暗含着一种侵略逻辑,即已被视作优等的文明可以取代已被视作劣等的文明,但这种取代一旦被延迟或阻碍还是毫不避讳被看做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自为扩张就此获得了基础。

城镇化是要实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但城市,这一居住空间,并不和“提升”同义,客体和主体的发展总是分离的。虽然我们自身永远是实现自身提升的唯一手段,但我们却不再是客体实现提升的唯一手段,客体自为提升自身。“我们自身,这个处于变化着的新空间的人类主体,却未能与这一发展同步;客体已发生变化,而主体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我们尚未拥有感觉上的准备去对付这个新的超空间(这是我所应用的一个术语),部分是因为我们的感觉习惯是在我们称为的高级现代主义这个旧空间中形成的。” 城市居住空间使人与之分离,单个人来个体已失去确定自身位置的能力 ,人们落后在旧空间中,只能依附于先进的新空间中,空间主导了个体,空间扩张赢得了自为扩张的能力。

(三)伦理制度惯性运作

社会这一有机体是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定的人类实践所构成的,虽然人类通过创造性的实践建造改变着人类社会,“但是,人们也不难发现,社会实践的现实运转并不时刻处于新质的创化之中,人类社会生活的常规发生也并非始终呈现跃迁式的跳变状态,实际上,社会生活总体的一般运行之基础是社会实践的惯性运转。” 我们将其称为社会惯性。

在广泛存在的社会惯性的基础之上,国家在长期的速度型发展过程之中,包括政策目标、损益分布、心理贴现、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已经形成了很大的惯性。 城镇化伦理制度也难逃厄运。城镇化伦理作为已经确立的制度性存在,排斥消解着其他可能存在的历史性替代选择的制度。而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现实保障不是它在应然上所表现的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它在实然上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效益动员起整个社会,使其超越和凌驾与任何特定的个人和集团利益之上。可见已确立的城镇化伦理的相关制度,如基础教育、就业和计划生育政策, 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 土地制度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作为维护和依附于城镇化的存在,连接成严密的统一体,从整体上阻碍消除着部分可能产生的变革,继而从根本上摒除了对城镇化的否定可能,成为如何完善城镇化制度和如何更好实现城镇化制度“滑动”的单一存在。所以将城镇化和诸如“大规模占地已经不可逆转”这类词句联合起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制度层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城镇化过程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不是制度在静态上表现出来缺位和失范,而是其在动态上表现出来已确立的制度的惯性运作。考虑到发展的过程往往是用另一种制度取代预定的制度 ,和一切价值尺度的客观性都具有历史性,这样的现实,对于具有巨大财富诱惑的城镇化化来说,一切发展改革意义上的制度的建立,都应该在制度的反思上生成,都应该在准备防止生成制度惯性的基础上建立。

三、城镇化伦理复归

总结城镇化伦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可以发现,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伦理偏离了原来对善的价值追求,对应然的价值追求,臣服于实然和必然,以至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存在,包括物的存在、活动的存在、制度的存在、精神的存在,在已确定的伦理模式中形成了难以逆转的社会惯性。所以实现实质转变的策略,只能是扭转偏离,走向伦理的复归之路。

本文意指的伦理复归则建立在这样的论证基础之上:没有一种善是最终;一切都是最初的。 但是人对于善的追求又是从不间断的,所以(善的)产生即分离与复归。和其他一切事物存在一样,伦理自产生之初就有与原初善的追求相分离的倾向,也就有复归到原初善的追求的倾向。没有分离也就没有复归,作为与伦理分离相对立的存在,伦理复归只能是伦理分离意义上的复归。伦理复归就是要复归到伦理未与原初善的追求相分离之初。

这种意义上的伦理复归更多的是强调:在不断分离的现实中应时刻铭记伦理原初对于善的追求,这一思想理念的价值意蕴。伦理复归并不意味着向原点的折返,它只在被看作是在持续分离中不断追求的复归才最有价值。这种复归不是惯性运作的简单“滑动”,它绝对产生新质,从分离到复归意味着发展和超越,继而是再度分离和再度复归的循环,发展的必然和实然将在分离复归的循环中实现统一。复归的向度也就意味着超越的向度,复归成为发展、超越的最佳路径。

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过程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城镇化,人是城镇化过程中的现实主体和承担者,然而人和城镇化一同在城镇化这一社会活动过程中偏离了原初的追求而丧失了自身,所以要实现城镇化伦理的复归,最根本原则和途径就是实现人性复归和社会复归辩证统一。 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两者的统一,以人和社会的复归打破已确立的不合理的城镇化伦理,建立新的城镇化伦理,首先就要通过心灵教育,实现人自身的改造。韦政通先生认为现代伦理的心理基础是开放的、有弹性的心灵结构。 城镇化过程中人类主体的死亡,个性本身的终结,人丧失了对城镇化原初追求的坚持,个人心灵是封闭的、无弹性的,成为单向度的人。个人应该通过自我教育,以开放的、有弹性的心灵结构清楚认识到人自身和社会活动都有偏离原初善的倾向,也有向原初复归的倾向。个人不应该简单的独善其身,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态度意愿,不应该臣服于已然的现实和看似强大而不可撼动的必然。城镇化过程中个人在价值系统、人格结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产生的分离现实,继而实现全面的回归。

其次,通过建设自新社会,实现社会文化整体的修复和改造。社会强化了城镇化的力量,反而城镇化又助长了社会自身的力量成为持久压迫个体的存在物,城镇化不再是人们为了实现整个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在城乡居住空间转变中进行有效(伦理的有效)资源配置的动态过程,而成了加强社会强力的工具。自新的社会是崇尚辩证法的社会,“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已确立的社会文化下的城镇化伦理是否包含对一切存在的理解呢?自新的社会就是要在否定再否定中实现发展,就是要在回归分离的辩证统一中实现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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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伍阳,1990.3,男,汉族,籍贯:湖北广水,学历:研究生,学校: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