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实践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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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实践探讨

王克成

(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01120 )

摘 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法定评标办法的一种,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获得了广泛应用。本文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缺点以及实际招标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公司招标开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常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施过程中既有节约投资、防范腐败的积极作用,也有低价低质、工期滞后的问题。2019年11月,重庆市出台《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件,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近两年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际情况来看,优点明显,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完善。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是有前提条件的,需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困难,实际评标过程中专家无法具体操作。重庆市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进行了界定和要求。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优缺点

2.1 优点

一是低价者得,有利于节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利于减少政府支出。我司作为政府建设平台公司开展的招标项目中,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相比,最大下浮比例达到51.3%。

二是评审客观,公平公正。由于价格是唯一定标标准,没有主观分,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是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只要有一家潜在投标人不参与围标、串标,就有很大的围标、串标失败风险,增加了难度和违法成本。

2.2 缺点

一是恶意低价中标。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不惜牺牲利润低于成本报价。工程实施工程中为控制成本,企图通过变更、偷工减料、降低质量等手段获得非法利润,带来质量、安全、工期滞后隐患等严重后果。

二是低于成本难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科学依据,评标专家在仅掌握投标文件资料的封闭情况下无法判定。

三是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低价中标导致利润降低甚至亏损,企业发展受困,极端情况下导致企业困难、破产等。

3 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

下表反映了部分公司近两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施工类项目。总体来说项目推进顺利,中标价与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相比降低明显,节约了大量投资。但也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下浮率情况统计

序号

具体招标名称

中标价相对招标限价下浮率(%)

1

轨道交通******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3

12.20

2

轨道交通******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5

9.50

3

轨道交通******大修基地工程施工总承包

47.77

4

******市政道路施工

38.80

5

******公交站场上盖项目施工

24.90

6

******维修保养场施工

25.75

7

*******片区综合开发土石方工程施工

51.34

8

*******片区次支路网道路工程

42.50

9

******道路工程

32.70

10

******高架道路

3.70

一是低价风险保函开具困难问题。某市政道路项目,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相比下浮38.8%,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招标文件中设置3倍,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亿元。中标人多方联系多家银行开具保函,银行普遍表示开不出如此金额保函。

二是施工类项目“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合理。某轨道大修基地项目,技术特别复杂,各方面要求高。投标人为确保中标,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相比下浮了47.77%。中标人提交保函、签订合同、开展施工进度缓慢,后期建设管理各方面难度大,隐患突出。

三是不理性报价有加剧趋势。分析以往公司及重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相比,普遍在10-20%之间,现在投标人为抢占项目,力争中标,不遗余力降价,普遍下浮在30%以上,弃标和项目烂尾风险加大。

四是流标、高价风险凸显。常规市政项目本来符合招标条件单位众多,在市场普遍杀价严重情况下,由于价格是唯一决定中标因素,很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结合自身实际,不愿意过多降低报价,觉得中标希望渺小,不愿意浪费时间、精力、财力进行投标,进而导致流标。某高架道路项目,第一次开标只有两家单位参加,导致流标。第二次开标投标的单位只有3家,中标单位下浮仅3.7%,反而是较高的价格中标了。

4 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惩戒手段。重庆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信用管理机制,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规范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曝光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信用“绿色通道”,对红名单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适度减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对恶意低价中标又弃标的失信企业落实没收投标保证金,纳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二是强化监管约束。遏制低价恶意竞争,需要强化市场监管,加强整治市场乱象,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源上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合同履约过程管理。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严格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强化双向约束,严禁擅自变更和调整合同。不定期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在岗人员进行核查,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合同中约定的人员,以有效防范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检查,严防恶意低价中标后的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是对技术性能复杂、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在进行技术复杂论证后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防范恶意低价中标的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文件强调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轨道交通类重大民生项目,涉及专业面广,技术复杂、安全要求高,必须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3.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4.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 张绪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标准研究【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