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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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

黄瑛,孙婕,周洁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66555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很多不同性质的要素和程序,在协同问题上还需要从功能、模式以及机制方面加以解决。在功能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权益救济功能和社会公益保护的功能协同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诉讼的协同模式上主要分为正向附带、反向附带以及名义附带形态。在机制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责任方式、提起依据等方面的协同还需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协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检察工作调整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从2018年,有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被正式规定,随后在不断的实践中,关于诉讼的协同问题逐渐显现。从多个方面实现诉讼的协同,能够促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协同效应。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协同

根据不同的提起主体,公益诉讼在功能上也存在差异。以个人或者是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公益,然而从客观角度来讲,也有权益救济的功能。个人或者是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通常在动机上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具有公益心,还包括特定利益,在诉求方面会要求赔偿。所以,由个人或者是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功能方面表现权益救济和公益保护。目前我国体制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并判决生效后,社会组织再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其功能上的协同需要处理好。这种方式社会组织有了对被告人民事责任同时或者事后追究的裁量权,而这种裁量权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统一适用产生影响。从功能性方面来说,就是权益救济功能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对公益保护功能产生了影响。由于公众对公益保护意识提高,社会组织在不断的发展壮大,关于消费者领域的权益受损,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对权益救济和公益保护之间的协同更有帮助。因此,立法机关可以在相应机制方面建立保障,适度的为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和诉讼进行提供便利的条件。另外,对检察机关相关诉权的补充性需要正确的理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具有补充性,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其诉权是不是具有补充性还需系统性的分析。可以从成本效益、均衡分配诉讼力量以及统一适用法律等方面对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力量进行科学的配置。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协同

原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但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明确的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从体制方面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协同有三种。首先是正向附带诉讼,也就是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同办理。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基础概念进行了讨论,同时就附带民事诉讼有独立意义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相关部门、机关对其进行了实践尝试,总的来说,有很多符合要求的案件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规范性上还缺乏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附带诉讼的有关体制并不完善,刑事诉讼工作方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考评没有纳入其中,因此在积极性方面并不高。另外是刑事和解,也叫名义附带诉讼,早前有学者提出从被害人角度来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我国在同一阶段提出了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然而从名义上来说,刑事和解就是在关于民事赔偿上达成和解。区别就在于和解在程序上有优先性,刑事和解可以使责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就会更快。但是刑事和解给刑期换来了一定的司法便利,关于附带民事案件的办理,还要严格的遵守责任主义和法定主义原则,遵守法治。再者是反向附带诉讼,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加,使得公益诉讼部门的案件办理压力增大,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加。也就是说由于全面推行公益诉讼制度,反向推动了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制协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使得两种诉讼中的各项组成和变化需要实现相互协调,在机制方面形成协同性,才能够使两种诉讼各自部分之间实现协同效应,从而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加顺利的进行。而实现机制的协同,首先是提起依据协同。目前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会公益保护的内容并不能作为提起附带诉讼的法定依据,所以,需要针对不同规定进行协同,立法机关可以在立法内容上进一步明确。另外是受案范围协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坏一般是通过退赔或追缴的方式来实现。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会使诉讼的程序变得复杂,从已经办理的案件来看,最集中的几种犯罪提起刑事诉讼附带诉讼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不是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对相关判决书的分析,这类案件并不适合附带审理民事公益诉讼争议,所以,经过实践已经成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就需要持续使用这种模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应该是面对主观权利不能进行客观化计算这一类的案件。再者是管辖协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在不同级别管辖上出现冲突,虽然在有关意见中规定了管辖沟通,然而在实践中,管辖权无法协调问题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管辖改革时也使附带诉讼管辖协同出现了问题,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就遇到阻碍。在改革进行的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普通基层法院同意管辖,使简单问题简单处理。最后是程序协同,包含起诉程序和审理顺序。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需要对案件是不是属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是不是满足条件进行审查。在满足要求后,可以提起诉讼,同时对审理顺序进行协同。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需要从功能、模式以及机制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而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协同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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