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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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

肖璐

肖璐铜仁学院

【摘要】地方院校因其独特的地域性,在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培养模式上都有其特殊性,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要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从培养目标、教学方式和师资队伍建设上进行改革,以期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学专业人才。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0)08-0021-03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上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创新举措。自2002年以来,司法考试已经走过了7个年头,虽然通过率在逐年提升,但总体不超过25%的通过率仍然让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的“第一大考”,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低就业率使法学专业一度从热门专业变为冷门,这无疑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而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因其独特的地域性和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在面对司法考试的巨大冲击下,也仍然需要经过司法考试的检验。

一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教学模式陈旧

地方高校由于办学历史相对较短,办学经验欠缺,缺乏办好法学专业的条件,在教学环节上,基本沿用传统的教学思维,创新精神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方法基本上采用灌输式的理论教学。由于在课程设置上追求“全而深”,课程体系庞大,课程门类繁多,教学脱离地方特色,加之大多数教师没有法律实践的经历,教学中往往是重视结论而轻视过程,讲课脱离社会的现象较多。“教师讲条条,学生记条条,考试考条条”的现象比较明显。(2)实践环节严重不足。由于课程学习任务繁重,加上英语、计算机等考证的压力,学生在校4年基本上是闭门读书,很少有时间去接触司法实践。开设的为数不多的实践课程,也仅仅是模拟法庭或参观开庭审判,这些形式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案件的诉讼流程,或让学生按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模拟演示,但这些环节不能使学生接触真正的办案程序,不能体悟法律职业责任。(3)毕业实习问题较多。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现在高校毕业生实习与地方的关系未能理顺,加之学生就业阶段的干扰因素较多,学生专业实习缺乏严密的组织性,实习环节和要求不规范,实习时间较短,实习效果并不理想。司法技能的掌握是一个反复操作、熟能生巧的过程,仅靠学生参与一两个案件的见习是不能达到目的的。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学生适应能力欠缺,导致就业困难以及毕业后要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

2.教育理念滞后

法学是一门实践型学科,也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需要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才能融会贯通。但是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大多数是沿袭传统的教学理念,以训练学生认同性思维能力为主。这种惯性思维定势和惰性思维方式,使得教学手段单一,教师在教学中以诠释教材和法律条文为主要教学方式,学生在学习法律时,只能是死记硬背教材和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这种情况下,学生从法律原理的一致性、法律之间的相通性、立法目的的价值性、方向性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方面的思维缺乏,很难用哲学、逻辑学、政治学、经济学的思维能力来思考问题,导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西部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学生形象思维有余而抽象思维不足的现象。

3.办学条件相对较差

师资、生源、经费、教学手段是制约高校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地方院校在这几方面都处于劣势。与重点大学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相比,很多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地方院校法学教育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生源素质相对较差。多数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是从政治学、管理学、历史学等系科分离或衍生而来,受办学方式的影响,现在基本上还停留在“一枝粉笔,一块黑板”的教学模式中,教学设备、教学手段都相对落后,不能满足教育技术的信息化、国际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此外,西部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图书资料较少,实验条件较差,实习基地正在建设之中,办学经费相对不足。师资队伍年轻,学历职称结构不尽合理,缺乏法律实际工作的经历,教学经验相对不足。加之许多院校的法律专业还处在专科层次,培养的人才规格较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4.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这就势必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与此相对应,本科教学注重的是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轻实务技能的培养。由于缺乏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有的大学法律本科生不会办案,有的不会起草法律文书,往往需要很长的一段适应期。尤其是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由于其自身水平的限制,他们一般需要三四年以上才能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实务的需要。这些学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这是由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脱节造成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的进程。

二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若干建议

1.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应当是: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这一点在2002年3月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后显得更加突出和明确。所以,我们应当改变现有的观念,进而明确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主要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调整我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体制以适应这种要求。

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因其学术、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相对其他高校较落后,其培养层次主要以本科教育为主,有的西部地方院校还只有法学专科教育。因此,笔者认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应立足于地方经济水平和需求状况,在本科阶段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掌握广泛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对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要重点培养其法律运用能力,以保证其很好地适应实际需要。在美国,各法学院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而律师是从事法律实务人才的典型。因此,美国各法学院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以培养能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人才。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将培养大量的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我国在重视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顾及学生多方面素质的提高。高素质、全方位的法律人才才是法学教育要培养的目标。

2.教学方法的几点探索

(1)案例引导式教学法。采取案例教学法,即将理论教学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法包括两种方式:其一,结合案例讲授理论。教师先介绍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剖析,阐述体现在个案中的法理,从中引出基本规律和结论,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其二,运用理论分析案例。教师先阐述基本理论,然后组织学生利用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从而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思维过程。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我们所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大部分是将案例作为例示予以运用,即在讲授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以后,举出案例加以说明。这种方法基本上还是讲授式的,学生的参与程度较低。我们所提倡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和把握关键事实的能力、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其实施程序可归纳为:教师在课前向学生提供案情事实;学生在课前准备后,由学生在课堂上用最简洁的语言概括案情,教师注意给予必要的提示和补充;由学生概括主要的争诉点,如果学生不能准确地把握争诉点,教师及时组织讨论和补充,以引导学生在关键的问题上开展讨论;由不同的学生分别就每一个争诉点发表意见和相互评论;当所有的争诉点都经过了充分的讨论后,教师要进行总结,揭示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和问题背后的法律原理及政策。

(2)模拟实战型教学法。建立模拟法庭,由教师提供恰当的案例,学生利用该案例进行模拟审判。在模拟审判中,学生担任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实施与其角色相对应的诉讼行为,运用其在课堂中学到的理论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具体适用法律,从而获得强烈的亲历性。训练学生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境中,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模拟训练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而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通过模拟法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将会得到有效的训练。

(3)提问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德尔在100年前所大力倡导的一种法学教学法。它是由老师不断地向学生提出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求学生再思考每一个答案,学生对一个问题的解答又构成下一个新问题,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到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由于这种教学法是将问题作为学习的起点,因而,问题的设计和呈现是教学成败的关键。笔者认为设计的问题应该满足这些条件:问题能够引出计划学习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问题应尽量是开放性的,有争论价值的;问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鼓励他们去探索、学习;问题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动机态度等多种因素。

3.加强教师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实施教育的关键因素,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势必影响到学生素质教育的效果。因而提高教师素质、强化师资力量尤为重要。地方高校法学教师的教学观念、专业水平、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争取做到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师德和人格,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实用的专业技能和广博的综合知识,尤其是相关专业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知识。同时学校还应该做到给教师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更新观念、补充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意识,提高综合能力,从单一型向复合型发展,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教师。

法学教师应当走出大学校园,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借此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促使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工作。二是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由法院聘请法学教师参与司法审判。这不仅有助于实践性教学的开展,而且可以使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此外,还应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不断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献身于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惩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为了节约和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应允许优秀骨干教师跨校任课。对于一些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

4.营造良好的法治校园环境

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学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现代高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2l世纪是教育的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区域化经济标志着未来世界的一个重要方向。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该以创新为目标,对未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走向予以关注和重视,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学教育体系,服务未来社会,为依法治国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级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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