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东案犯罪心理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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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东案犯罪心理分析

张璐瑶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近年来,由家庭纠纷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层出不穷。因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该类犯罪更加引起公众关注。近日,“杀妻藏尸”案犯罪人朱晓东被判处死刑,该案距事发两年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笔者将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对朱晓东的心理进行剖析,即直接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外在诱因性因素、因存在人格缺陷的内在调节性因素以及的最终导致其犯罪的根源性因素。通过剖析,为预防此类恶性案件发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诱因性因素;调节性因素;根源性因素

2016年10月18日,朱晓东与妻子杨俪萍因琐事发生争吵,将妻子杀害并将尸体藏于冰柜达三个月之久。期间,朱某向外界隐瞒妻子已死事实,冒充妻子与亲戚朋友保持联系,并且在外旅游寻欢、挥霍金钱。2017年2月1日朱某投案自首。2018年8月23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件轰动全国的恶性杀人案件也随之尘埃落定,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那么究其原因,朱某为何要杀死自己的妻子,并且还做出了“藏尸”的举动?本文试图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该案进行分析,为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

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以及原因的层次性来看,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应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即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动力或本源动力是什么;第二是分析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即分析在诱因存在的情况下犯罪的差异性来源;第三是分析导致犯罪人理性放纵的人格缺陷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本文将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诱因性因素(即直接性因素)、调节性因素(即人格性因素)、根源性因素(即终极性因素)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剖析。

1、诱因性因素——二人因琐事吵架

我们分析犯罪原因应首先从诱因性因素出发。所谓诱因,即与个人需要有关的,推动个体去行动的刺激物。具体而言又分为需要层面的诱因和动机层面的诱因。

1.1需要层面的诱因

任何犯罪行为背后都有需要,该种需要是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始动力。因而,需要层面的诱因是指,需求上的匮乏或者现实与目标之间存在差距。即当个体的生理或者心理上存在缺失感时,为了追求平衡状态以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求而进行的活动。但需要只是间接的、隐形的、深层次的诱因,是人的一种失衡状态,并没有好坏之分,也不会直接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朱晓东和杨俪萍于2015年12月31日结婚,2016年8月25日二人因吵架到民政局闹过离婚。至此,朱晓东的心里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第一,家境的不平衡。朱晓东的家庭条件不好,儿时父母离异,跟随单身母亲生活在30平米的老房子中。结婚后,母亲搬出去,杨俪萍搬进来居住。二人婚后一直居住于此。而母亲由于对儿子过分疼爱,经常回来帮其整理房屋、照顾动物。第二,收入的不平衡。朱晓东与死者杨俪萍并不“门当户对”,工作和收入上也存在巨大差距。结婚时,朱某职业为销售人员,工资仅是妻子的一半。此后,朱某于2016年9月辞职,在案发前并无职业和收入来源。此外,朱晓东每月工资5000余元,但其生活“讲究”、追求名牌、沉迷赌球逛夜店等,工资并不够其消费。因此,朱某在物质需求上存在严重的匮乏,但自身能力又无法满足。第三,对待婚姻的不平衡。朱晓东对于婚姻的不忠诚和行为不检点,他承认在婚前婚内均与多个异性存在暧昧出轨行为。第四,感情上的不平衡。我们可以看出朱某在感情上存在匮乏,朱某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之中,长期缺失父爱以及母亲的溺爱,导致其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

1.2动机层面的诱因

所谓动机,是指引起或者推动人去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一定需要的愿望或意念。犯罪人作案往往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犯罪具有诱惑性;犯罪具有安全性。

据本案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朱晓东在2016年8月25日民政局离婚未果后,陆续实施了以下行为:向银行借款4.4万人民币、网购两本凶杀图书、购买大容量冰箱、欺骗受害人将要调去香港工作,使其辞去教师工作。这些行为均表明朱晓东在为杀人行为准备条件,并且有明确的作案计划和实施方案。其所购凶杀系列图书《死亡解剖台》中描写了杀人藏尸的细节,朱晓东的犯罪实施手法与之极其相似;劝妻子辞去工作,使得单位同事认为联系不到受害者为正常现象;购买大容量冰柜放在家中阳台,用来装尸体。从上述分析可知,朱晓东在与妻子到民政局闹离婚之后,便有了杀人的动机,并且一步步实施犯罪计划。

朱晓东选择如此作案手段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犯罪具有诱惑性。首先,杀掉妻子以后,已经辞职的朱晓东可以挥霍死者的存款,并且可以用死者的存款还银行贷款。其次,朱某可以肆无忌惮与异性去开房纵欲。最后,朱某还在尝试书中的杀人情节,倘若能自己亲自实践且不被发现,会产生巨大的成就感。二、犯罪具有安全性。首先,朱某根据书籍《死亡解剖台》中情节,已计划好犯罪实施的各环节,并编织谎言,骗死者辞去工作,为实施杀人行为扫除障碍。其次,声称为存储宠物食品而购买大容量冰柜,用于冷冻尸体。最后,在杀人行为完成后,冒充死者身份与其亲戚朋友保持联系,伪装死者仍然在世的假象。以上行为让朱晓东侥幸认为该杀人方案是可行的,并且不易被他人发现。

2、调节性因素——朱某存在人格缺陷

当行为人的需要产生之后,其有选择权来决定以何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又取决于行为人在面对诱因性因素时是否具有自我调节能力。所谓调节性因素,即是指面对诱因决意犯罪的人格缺陷因素,表现为无法基于社会规范和个人利益的综合考虑而进行自我调节,做出合乎理性的抉择。犯罪人自我调节能力的缺乏或不足的实质内容是指自私心态和自毁情结。

2.1自私心态

所谓自私心态,指的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倾向,为一己私利而不惜侵犯社会规范、牺牲他人利益的倾向。意味着对他人情绪的感受性差且没有减轻他人痛苦的欲望,这构成犯罪人冷酷残忍、恣意妄为的心理基础。在犯罪人想要杀人的情况下,需要“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

在本案中,朱某对社会环境产生错误的认知,对社会产生敌视心理,使他缺乏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导致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缺乏任何心理压力,也不必承受心理的煎熬和折磨,较容易的完成对社会、对他人有害的犯罪行为。此外,朱某缺乏同情心和怜悯心。在朱某掐死妻子,使其机械性窒息时,并没有因感受到妻子的痛苦而减轻其痛苦的欲望。反而,朱某为了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不惜牺牲掉妻子的生命,这显然可以看出他的低同情心和低怜悯心,在杀人之前割断了与妻子情绪上的联系,使其在与妻子争吵之时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

2.2自毁情结

自私心态是为了自我利益而不惜牺牲他人或者社会利益,而自毁情结则是对自我利益的主动放弃或者放任状态。其中包含低自控和低自珍。

朱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显然已经将自己的长远利益置之度外,为了短期内可以获取金钱,并且得以挥霍,而不惜杀掉妻子。他明确知道杀人是犯法的,并且明确意识到了事情终有败露的一天,但是依然不惜搭上自己的未来和妻子的生命去获取短时期内的满足和快感。这显然不是一个珍惜自己长远利益的理性成年人应当做出的行为。正是自毁情结使得犯罪人无法进行自我调节,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成。

3、根源性因素——不良心态的长期积压

犯罪是由于外在诱因和内在人格缺陷相结合而产生的结果。但究其背后原因,犯罪还存在根源性因素,这是导致行为人最终形成人格缺陷、迈向犯罪的根源性原因。具体而言,分为横向因素和纵向因素。

3.1横向因素

横向因素是指,从人的心理形成角度来看,人格缺陷是犯罪人先天的遗传因素和后天的环境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遗传因素对人格缺陷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比如智力低下等。但显然朱某是精神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环境因素对于人格缺陷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环境会促使人产生不良心态,而不良心态主要表现为自卑,自卑主要来源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自卑容易使人变得敏感、脆弱,产生对自己的否定,引发抑郁和自我封闭,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使其言行怪异。就朱某而言,其人格障碍早已形成。朱某幼时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其在感情上存在缺失,容易变得敏感、脆弱。同时受到母亲的溺爱,其母对朱某的要求一再满足,导致朱某养成了奢侈的生活习惯以及不懂得感恩。甚至在案发后,其母仍认为朱某只是吵架时失手掐死妻子。其次,朱某长相较好,十分注重着装打扮,但因其只是商场销售员,家境不好且收入也不高,无法购买昂贵的奢侈品,其心里早已产生巨大的落差。再次,朱某的行为怪异,在家中饲养非常见类冷血动物,并每天用鲜活动物来喂养。综上所述,可见朱某以自我为中心、性格极端、虚荣且没有担当。在进入社会碰壁后,更加产生了仇视社会的心理,加剧其人格扭曲。

3.2纵向因素

人格缺陷的形成是由客观因素和主体的主观能动相结合而产生的。上述的遗传和环境横向因素,只是提供了客观条件,却并不必然导致人格出现缺陷。还须有纵向因素的配合,即成长中的适应和互动。所有的犯罪人在其犯罪时,往往已经是一种过程的结果,这个过程是家庭教育包括之后学校教育的结果。那么,当朱某在幼年时出现不良心态时,并没有得到家庭环境或者学校环境的帮助和解决。使其因为自私、被溺爱而产生的自卑心理没有得到有效的疏导。朱某成年之后,依旧为所欲为,去夜店、赌博、文身、养各种冷血动物等。入不敷出,便由妻子来帮其还信用卡。可见,在朱某成年之后,他的不良心态依旧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反而更加消沉和堕落,导致其人格扭曲。那么,当他面临辞职,以及与妻子吵架时,便无法正确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导致其思想观念和做事风格偏离正常轨道,从而走向歧途。

4、预防人格障碍的措施

通过上述犯罪心理学分析,我们旨在对朱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心理进行了深层次剖析,探究到在朱某与妻子吵架的背后是因为朱某存在人格缺陷,而导致人格缺陷的形成是由于长期以来的不良心态得不到较好的疏导和释放,并且,外界环境也没有给予他积极的引导和帮助。因此造成了惨案的发生。那么,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主要是由内在的人格缺陷和外在的环境因素所构成的,笔者将从这两方面提出几点预防措施,以供参考。

4.1内在因素的预防

内在因素又称为个人性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犯罪行为赖以发生的生理情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从个人角度出发,应当培养积极向上的个性倾向性。个性倾向性是人对社会环境的态度和行为的积极特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人活着,先要明白生命的价值、人生的价值。人的教育不仅仅是智力的开发与运用,更重要的是人生观的教育,是认识自己、修养自己的教育。有远大的理想目标、坚定的信念、积极向上的世界观都会深深影响一个人的行为。

作为理性成年人,首先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在认真勤勉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专长,肯定自己的价值。其次,在充足并且相对自由的业余时间内,培养兴趣爱好,充实生活、增添趣味和坚定内心力量。从而避免空虚无聊或者沉迷游戏,而能够更有意义的享受生活。最后,若出现学业困难、家庭变故、经济拮据、失恋、求职困难等问题时,一定要主动及时地进行有效的情绪宣泄。可以通过与人谈心、运动宣泄、寻求心理医生帮助等。对于不良情绪,我们应当及时的进行疏导,而不应长期积压心中,这样容易使得性格消极化,更甚扭曲人格。

4.2外在因素的预防

外在因素又称环境性因素。一方面,社会应当建立心理疏导机制。每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都会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出现心理障碍。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心理障碍在人群中的发生率极高。在同一时刻里,几乎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心理疾病同生理疾病一样重要,不能等到负面情绪积累爆发或者是扭曲人格的时候再去矫正。笔者认为,心理疾病应以“疏”的方式来解决,而非“堵”。工作的压力、学习的压力、人际交往的压力,无一不成为压在现代人身上的重担。而又有极少数人会选择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进行治疗。那么人们是如何来宣泄负面情绪呢?对于大多没有特殊爱好的人,他们选择沉浸在游戏中寻找“优越感”。从而把自己封闭起来,减少与外界的交流。因此,笔者认为各单位、街道、城市应多举办各种类型的活动,增加人们生活中的活动选择性。另外,笔者建议设立“公共心理宣泄室”。尤其像在北上广这样的超大城市,压力大已经成为了人们公认的烦恼,大多数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当其没有合适的宣泄方式时,可以到宣泄室通过击打、呐喊、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将负面情绪和压力宣泄出来,从而实现身心放松,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另一方面,应当增强家庭成员沟通。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父母都是称职的,但是家庭环境又是每个人不可脱离的一个微观环境。因此,家庭的家风和父母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说学校的主要功能是教书育人,那家庭的主要功能便是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学会做人,而且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犯罪心理学家詹姆斯布雷和雷克布雷德通过大量的临床实践表明:“在家庭关系破裂中生活的孩子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过激的心理和失当的行为”,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影响意义重大,也是预防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关键环节。父母首先应该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其次尽量提供全面而科学的教育,努力做到不偏爱不溺爱;最后,当孩子遇到困难时,应当及时与家人进行沟通,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人格扭曲不是一时形成的。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是由于外在的诱因性因素和内在的人格缺陷双重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此类暴力案件的预防任重而道远,我们不仅要从宏观外在上进行制度和机制的预防,更要从微观内在上对个人心理健康进行提前干预。

参考文献

[1]人民网:《上海“杀妻藏尸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http://leaders.people.com.cn/n1/2018/0823/c58278-30246867.html,2018年8月28日登陆。

[2]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法学》2013年第8期,第131页。

[3]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法学》2013年第8期,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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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吕婷婷,《林森浩投毒案和武昌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分析及启示》,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6月第17卷第3期,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