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封口费”事件论如何确保新闻媒介监督到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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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口费”事件论如何确保新闻媒介监督到位

周玲

(永州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采编部,湖南永州425000)

摘要:近年来,“封口费”事件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记者的形象和媒体的公信力,也损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和利益。要彻底根治这一现象,必须对症下药,确保新闻媒介监督到位。

关键词:新闻媒介;封口费;监督

一、“封口费”事件发生的原因

“封口费”现象也被称为有偿不闻,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主动或被动收取报道对象的贿赂,对本该监督的个人或单位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报道,不曝光,甚至帮其掩盖事实真相。有偿不闻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介从业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表现。

近年来,“封口费”事件没有消停过,最为典型的封口费事件是2008年9月24、25日,山西省洪洞县霍州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的“封口费”事件。“封口费”不只是封住了某些记者的口,也蒙蔽了人民群众的眼,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损害了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媒介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危害。

究其原因,一是环境影响,包括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和媒体生存环境恶化的影响;二是记者自身的职业道德缺失;三是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确保新闻媒介监督到位的对策

对于封口费这类现象,我们的社会环境是坚决不容许的。如何杜绝封口费类似事件的发生呢?从新闻传播权力的交易过程看,其出售者和购买者均离不开社会环境这一买卖交易的“容器”。切断交易途径必须做到当事者利益集团根本不可能买到新闻传播权力,拥有新闻传播权力的机构和个人违规成本巨大,社会环境对新闻传播权力交易予以强力监督。这三者相辅相成,互相制衡。其中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关键环节,即对新闻传播权力的监督。有了对新闻传播权力的强力监督,当事者利益集团购买时就会“有需求无市场”,新闻传播权力的机构和个人违规成本或者代价必然增大。

1、新闻界加强内部执行力建设。

新闻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规章制度建设以自律,要突出加强对于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的内部执行力建设。近些年来,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和制度,在新闻战线开展了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从制度建设和新闻从业者思想教育的源头着手来解决媒介监督缺位的问题,以维护新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些举措是新闻界内部执行力建设的重要环节,取得了一定效果。它们力图解决的是新闻传播权力的内部问题,即从思想教育的高度弘扬新闻界职业道德,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行业自律。这种做法,在新闻传播业作为纯粹的事业单位时,可以取得较好效果。在媒介从“事业单位”逐渐向“企业化管理”转型的当下,我们的传媒本身在产业浪潮中迈步走向市场,经济需求十分明显。一旦出现当事者利益集团用金钱做筹码,少数因自律不足而导致执行力缺席的机构和个人仍然会苟且交易。媒介要从各类“封口费”事件中吸取教训,坚决实行采编人员和广告、发行经营人员两分开,禁止有偿新闻和采编人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把好进人关,切实规范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新闻工作者要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决不能让蝇头小利玷污了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做一个党和人民信得过的新闻工作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贡献力量。

2、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新闻战线领域,人民依旧是重要的主角。我们要重视和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将群众监督放在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来考虑。常言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里的群众也包括有新闻良心和正义感的新闻工作者。只要我们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将群众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就必定会呈现出一种良性循环——群众监督新闻媒介及其工作者的不良行为,媒介及其工作者因不良行为受到惩处而改进工作、促进问题的解决,群众监督因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更加密切监督媒介及其工作者的行为。在以往的新闻界大事中,我们都会发现群众监督的身影。从最初的“有偿新闻”到后来的“有偿不闻”,从山西繁峙的“小金佛”到河南汝州、山西洪洞的“封口费”等,皆有群众包括有新闻良知的记者的揭批功劳。比如,央视的《新闻调查》栏目,当一些地方发生安全事故后,媒介没有相关报道,当地群众发挥积极作用,向央视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揭露一些媒介缺席的原因。

3、监管部门要加强法律监督,严惩收受封口费等不良行为。

我们不缺少监督的组织和相关法律,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真正、严格将新闻法规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强和落实监督职能。如果监管部门学习列宁的主张,在报刊上设立“黑榜”专栏,将有“封口费”等不良行为的媒介及其工作者的名单及时予以公布,将处理结果一并公开,就必定会令众多媒介及工作者引以为鉴。山西“封口费”事件发生后,中央指示新闻出版总署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此为训整顿和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维护新闻公信力。2008年11月底,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对该事件的处理情况,山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人、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做了处理。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新闻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经免职;已查实的张军利等4名记者分别给予了撤销职务、吊销记者证、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其中《现代消费导报》、《山西画报》、《山西科技报》、《科学导报》也受到了警告等相应处分;对查实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法制日报》社等14名媒体的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理。查实假冒记者共28人,诈骗金额较大的刘小兵已被抓获。尚在调查中的媒体及相关涉案人员12名。对已查实存在问题的涉案人员将全部列入违规违法记者黑名单,通报全国,禁止进入新闻队伍;对尚未查实的线索,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快侦破,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管理坚决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活动准则。假如我们的监管部门对每一起新闻界的不良行为均能如此从严从快处理,那么新闻媒介和工作者必定会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负面现象。

结语: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就可能使人绝对的腐化,谁来监督监督者,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永恒话题。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新闻界的不法行为这个毒瘤要消灭它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我们强调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时,也应该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本身的监督,从而净化媒介环境。

参考文献

[1]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J].文湘暾.新闻天地(论文版).2009(01)

[2]新闻舆论监督的六条规律[J].黄赟.新闻传播.2018(21)

[3]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建设[J].张慧芝.新闻战线.2017(20)

[4]刍议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掌握的几个原则[J].许嘉宁.理论观察.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