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法律风险调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 2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法律风险调控

赵雅婷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摘要:大力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贯彻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投贷联动是融资的新模式,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本文主要分析了投贷联动在法律范围内的风险问题。优化投贷联动的风险调控体系。

关键词:投贷联动;法律风险;新型融资

在目前的立法中。投贷联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对其业务的重大突破。《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投贷联动可以说打破了此项规定。是对于商业银行解决信贷风险和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投贷联动最主要的问题是解决中小型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投资的市场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在传统的投资理念中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投资,而一些新型企业获得投资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投贷联动的设计中,有两种模式结构。其一是PE、VC等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而银行进行债权性投资。其二是是银行进行债权投资的同时,由银行的相关子公司进行股权性投资。这两种方式不仅要求银行在其中担任债权人角色,同时也将银行作为了一名企业股权人。这种双重身份下更加要求商业银行要审慎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对于风险的调控和风险管理的责任。所以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投贷联动进行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1.在投贷联动中涉及了如下的法律关系。

(1)商业银行和PE、VC之间的合同关系,在PE、VC对于企业进行事先的考察和评估之后,认为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情况下,PE、VC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投资,而基于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于企业进行投资。银行作为债权人享受的收益和投资机构作为股东享有的投资利益自然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要求银行必须做好审查的义务和授信业务,客观的评估投资企业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在银行作为债权人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企业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这时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担保物物来实现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物权法》第181条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即企业可以将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半成品、原材料、产品作为抵押物来获得贷款。所以要求银行要改变传统的理念,必须将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的情况统筹安排担保情况。

(3)银行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在银行作为债权投资的同时子公司作为股权人进行投资,由于母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现了债权和股权投放的分离,使得银行投资的风险相对降低,协调成本下降。防止了风险的过渡蔓延。但是最终不利后果的承担者依然是银行。看似银行在投贷联动中拥有投资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其实也和投资的企业形成了命运共同体,所以银行也承担了更重的社会责任。

2.在投贷联动中,我国商业银行可能遇到的风险

(1)投贷联动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中不仅扮演了一个借款人的身份,同时它还负有选择最佳合作伙伴的义务。如何和第三方投资机构开展规范的合作机制也是较为头疼的问题。因为商业银行要和投资机构要合作,必须要做好对企业的事先评估,产品调查和对未来企业的市场估值等一系列的调查研究,而由于不同机构之间的业务流程,风险偏好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互之间可能缺乏充分的了解,可能影响双方在其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2)商业银行现有的信贷体系不能满足投贷联动的要求。由于投贷联动针对的是创新的中小企业,银行也有一定的主动性去参与企业的管理,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银行利用自身的资金、信息、客户等实现企业的快速增值。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中,银行主要是控制贷款的风险,以防企业从事和银行意愿相背离的活动。通过合同减少贷款人违约的可能性来保证自己贷款的最终实现。使得商业银行从被动参与到主动介入。

(3)商业银行的产品开发能力不足,由于投贷联动针对的是每一个创新企业,各个企业的产品种类,市场需求,风险评估等各不相同,需要商业银行针对其作出个性化的方案设计和风险评估,相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推出标准模板不同,必须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方案,同时也要符合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对于这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可能在近期回报率不是很高,所以要求商业银行对于企业未来价值也要做出判断。

3.在投贷联动中,我国商业银行如何用法律规避风险

(1)对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自2003年修正后,已经10多年没有再修改了。这完全不能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已经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趋势。所以要加快修改我国的关于银行的法律,全面构建对于未来有指导意义的法律。而且我国目前有大量的监管规定,应该将相应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2)适当放宽银行贷款资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将贷款的使用范围适度放开,根据银行的不同资本自有情况,将商业银行进行分类,限制其股权投资的规模。在一定范围内同时限制商业银行投资的最高比例。这样既允许对适合的风险机构提供可以用于股权投资的信贷资金,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和投资性机构建立更广泛的合作。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范围和投资的自主权。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3)完善投贷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投贷联动不同于一般的信贷业务,它涉及到银行,企业,投资机构等一系列机构,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应该选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先行纠纷处理方式。建议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耗时耗力,对于双方来说选择诉讼也是无奈之举。投贷联动作为一项新的尝试,如果选择仲裁方式的话,不仅高效,专业,快捷而且可以及时解决双方的争议。

参考文献

[1]金光紙.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2]邱实.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创新研究[D].首都经贸大学.2015

[3]曾颖.投贷联动新模式的障碍与突破[J]。中国农村金融.2015

作者简介:赵雅婷(1992-),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2016级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