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途径调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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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途径调查研究

刘宏楚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衡阳410138)

摘要:在我国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是最主要的戒毒方法,整个戒毒工作的重心倾向于生理脱毒和心理康复两个阶段,忽视了对吸毒人员尤其是未成年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指导和回归后的管控,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区管控情况、生存情况、人际交往情况、个人心理状态等都是决定未成年回归社会后是否复吸和能否顺利融入社会学习工作生活的关键因素,开展对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途径的调查研究,旨在提高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水平、给予戒毒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更多关爱、提供给未成年戒毒人员实现自我的机会、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关键词:未成年人;戒毒;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吸毒现状

(一)总体情况

未成年吸毒人员数量增多。从当前的人口普查登记数据的统计情况来看,我国十八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数量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4.1%,总计3.21亿,我国未成年人数量占总人口近三成,数量庞大的未成年人群体,也使得全国未成年吸毒人员数量日益上升。根据《2017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数据来看,截至2017年6月,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34.5万名,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名,占60.6%,其中不满18岁的吸毒人员有4.3万名,占1.8%。

滥用毒品多以合成毒品为主。根据公安机关统计数据——以武汉市为例。截至2011年底,共有未成年吸毒人员177名在武汉市登记在册,其中有174名未成年人滥用合成毒品。而在2012年的统计数据中显示,全市新发现未成年吸毒人员111人,而这111名未成年人全部为吸食合成毒品者,以这111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来看,主要以冰毒和氯胺酮为主[1]

未成年人的吸毒行为多为群体吸食,罕见个人独立行为。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对外界的诱惑不具备判断力,容易被新鲜事物吸引,在朋友或是集体场合的引诱或推动下接触到毒品。加上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情绪波动较大,喜好追求刺激,在一定条件和场合中存在主动接受毒品的行为。

未成年吸毒群体中女性占比较高。在成年吸毒人员群体中,男性占有绝大多数,从《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的数据资料分析来看,在全国234.5万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男性吸毒人员有200.7万名,女性吸毒人员有33.8万名,分别占总人数的85.6%和14.4%。然而这一类别分布特征在未成年吸毒人员群体分布中并不明显,相反未成年女性在未成年吸毒人群中所占的比例有日益增长的趋势。

(二)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自身产生危害。吸毒未成年人所产生的危害行为往往是多方面的。对其自身往往会产生自残自伤行为,在长时间和大剂量的滥用合成毒品过程中,未成年吸毒人员的神经中枢系统受到的不可逆的损伤,通常表现为产生精神障碍,从而导致精神失常和行为失控,不由自主对自身进行极端伤害行为。对自身的人格发展产生伤害,无法培养正确价值观念,从而产生越轨行为。例如未成年人易被毒品控制,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或是毒瘾发作,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

对家庭产生危害。自中国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多数家庭为独生子家庭,未成年的孩子是整个家庭的希望,当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染上毒瘾,大多数家庭是缺乏供应孩子吸毒的经济来源的,极易造成一个家庭的破坏。根据公安机关统计,单亲家庭与留守儿童家庭的未成年人吸毒在未成年吸毒人群中占有较大比例,父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缺失、放纵也极易使未成年人对产生家庭观念漠视,当毒瘾发作,未成年人回馈给家庭的也是伤害。

对社会产生危害。未成年人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一旦未成年人沾染上了毒品并产生依赖,便无法集中精力学习,学习进度无法跟上同龄人,而在学校生活中被发现有吸毒行为后,未成年吸毒人员面对的将是开除学籍的处罚,未成年吸毒人员离开学校,缺乏谋生的社会技能和对未来的人生规划,当他们认识到自身与社会的巨大落差时,便会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甚至伴有反人类反社会的极端行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家园长治久安。

二、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途径

在我国的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主要方法是先戒毒后管理服务,首先是要帮助其身心摆脱对毒品的依赖,才能够为未成年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打下基础。戒毒人员戒毒期间在有关戒毒机构组织下学习知识,掌握谋生技能,使未成年戒毒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一)相关法律背景

自《禁毒法》与《戒毒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逐渐从过去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的传统戒毒工作模式向社区戒毒康复治疗为主的新型工作模式转变,与以往传统的戒毒模式相比较,新的戒毒模式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进:首先是统筹戒毒组织力量,整合优化戒毒资源;其次是根据当前戒毒工作形势创新提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等新的的戒毒工作模式;最后是把未来戒毒工作的重心放到社区戒毒上来[2]

(二)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途径

1.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是指未成年吸毒人员在认识到毒品依赖对自身和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之后,主动到相关医疗机构接受毒瘾戒断治疗,从而摆脱对毒品依赖的途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自愿参与戒毒治疗的未成年人的原吸毒行为不再进行处罚。自愿戒毒模式在时间跨度和限制上与其他几种戒毒模式存在差异,同时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社会功能回归和社会技能学习都是自愿戒毒的必经过程。戒毒医疗机构会在征得未成年戒毒人员本人自愿接受和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未成年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在自愿协议时间范围内,戒毒医疗机构将对未成年戒毒人员提供多种戒除毒品心理和生理依赖的方式,并且根据国家政府规定,同时对未成年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等吸毒行为易传播的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

[2]

2.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戒毒工作主体,整合家庭、社区、政府机关等多个禁毒力量,促使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脱离毒瘾,同理,社区戒毒也是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社区戒毒工作主体,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对社区戒毒工作落实,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在了解熟悉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庭情况下,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并落实,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不同特点采取戒毒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政府机关及各个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主体和责任义务,在社区戒毒期间,对生活困难,无生存技能和手段的戒毒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生存,例如为戒毒人员办理低保,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同时,未成年戒毒人员应当定期前往公安机关或是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如果未成年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存在吸毒行为或违反戒毒协议规定,未成年吸毒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3.强制隔离戒毒

作为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工作中重要的部分,强制戒毒仍然对部分吸毒成瘾严重的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有一定帮助作用,公安机关是强制隔离戒毒的主管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进行协助。吸毒成瘾严重的未成年戒毒人员,大多年满十六周岁拥有自主意识,身体快速发育,但心智尚未未成熟,在毒瘾的驱使下,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也无法对自己冲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家庭、学校、社会对其的控制力存在不足,易对个人和集体造成危害,强制隔离戒毒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这部分未成吸毒人员进行管控,符合条件的未成年戒毒人员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可以隔绝社会对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戒毒康复之后也可以更快的适应社会生活。

4.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指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政府机关责令已经结束强制隔离禁毒的戒毒人员在其所在社区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后续管理服务的措施。当前我国主要有家庭治疗模式、社区帮教模式、同伴教育模式、社会工作模式和治疗社区模式等社区康复模式。从模式成熟度和实际效果角度来评判,工作机制最成熟最高效和戒毒人员参与度最高的是治疗社区模式。我国的治疗社区模式在近几年来有飞速发展,效果比较显著。以湖南“蓝结家园”为例,“蓝结家园”是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和心理脱毒、生活技能学习及重返社会的专门机构。湖南省通过对戒毒康复人员安置就业、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支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开展“蓝结家园”建设。截止目前全省共有156“蓝结家园”正在各市州建立起来,144场就业交流会在“蓝结家园”召开,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企业共有502家,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1362个,扶持1870名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共有3753名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问题得到了解决[3]

三、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就制订出了社区戒毒康复相关的法律,并在戒毒康复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运用于完善和加强相关法律,使其戒毒康复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拥有高效的执行力。反观我国,尽管《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的戒毒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工作落实上却缺少具体的措施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各执行主体之间责任范围不明确,各部门沟通协调不畅,工作效率不高。首先,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是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及司法部门则是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主体,然而双方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联动机制,易造成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执行的死角。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对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把社区康复戒毒工作当成负担,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后勤保障和财政支持不足,导致许多社区无法正常配置相关康复设施和专业人员,在有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甚至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最后,社区戒毒康复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因为未成年戒毒人员具有未成年的特殊性,许多未成年戒毒人员无法社区受到有效管控,在未成年戒毒人员存在违反协议行为时,相关部门无法对其形成管束力和震慑力,从而使许多地方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二)经费保障体制欠缺

以美国为例,“社区反毒联合体”作为美国最重要的社区戒毒组织,在财政保障方面拥有着庞大的资金支持。美国联邦政府定期为其拨发专项资金进行戒毒康复工作,同时接受来自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的募捐,社会医疗保障等也是支持其运作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反观我国,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正面临着政府资金支持不到位、社会援助与关注不足等问题。虽然《戒毒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抽调相应资金用于戒毒工作,但实际工作却面临难以执行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欠缺,戒毒工作相关经费划拨无法落实。二是戒毒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到位的情况,甚至是挪作他用。三是戒毒康复投入时间长,投入资金多,见效缓慢,有限的戒毒专项经费难以维持戒毒康复工作运行。

(三)缺乏有效的社会联动机制

未成年戒毒人员能否重返社会的关键在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而社区戒毒康复治疗工作的运行离不开高效畅通的社会联动机制,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社区戒毒康复联动机制相对来说是最成熟和高效的,“社区反毒联合体”就是美国社区戒毒康复社会联动机制成熟有效的最好佐证,“社区反毒联合体”由涵盖了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组织和个人组成,社会参与程度高,其工作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反观我国,虽然《戒毒条例》的颁布,规定戒毒康复工作应当由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但是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程度不高、相关工作社会关注不足、缺乏专业的社会义工团队便是当前我国戒毒康复工作社区联动机制建立面临的主要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相关单位宣传不到位,社区群众对社区戒毒相关工作缺乏认知。第二,我国当前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戒毒康复工作投入高见效慢,一时难以改变社会评价。第三,在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自上而下主导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缺乏参与渠道,难以建立社会联动机制。第四,在我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大多数社区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及义工团队,难以满足当前戒毒康复工作需要。

(四)缺乏有效的戒毒康复工作评估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良性运作离不开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当前在全世界范围之内,美国建立的戒毒康复管理的三级评估机制是相对成熟的评估机制,其不仅可以直观反映当前戒毒康复的执行情况和成果,同时也为接下来戒毒康复工作模式的更新与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当前在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和《禁毒条例》中只对强制隔离戒毒有评估要求,但是仍然缺乏可执行的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且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下的评估工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没有统一和规范的评估标准和程序规定,评估奖励经费受地方财政和法律的局限,对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激励性不足,同时也无法调动戒毒人员积极性;对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最重要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评估也缺乏相关指导性文件规定,未成年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都难以得到验证。

四、关于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我国戒毒工作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戒毒康复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应当在戒毒康复工作各方面成熟的欧美国家吸取经验,根据我国当前的戒毒康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出执行性强的实用型法律法规,同时在责任义务方面上,明确戒毒康复工作各责任主体之间职责划分,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将公安及司法部门、乡镇村委会、街道居委会、社会力量广泛的联合到一起,建立更加紧密团结的戒毒康复工作体系。

(二)落实经费保障体制

地方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做好戒毒康复工作对我国禁毒统一战线的意义,落实对戒毒康复工作的资金财政投入;严格管理戒毒康复经费使用,将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等各个过程纳入到监督体系中,让专项经费的使用落到实处。戒毒康复工作要保障正常的资金渠道同时,也应当要主动发掘新的资金来源。首先要建立一个将社区戒毒康复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里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戒毒康复工作,为此募集资金和人力资源。最后是加强与地方企业的联系,争取地方企业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向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支持和帮助,并向提供支持的地方企业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优惠,创造多方共赢的局面。

(三)建立有效的社会联动机制

我国的应该尝试逐步转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由政府唱“独角戏”的发展现状,应当向欧美等国家学习经验,号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拓宽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参与渠道,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强管理与监督,让有技术、有资金。有平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成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推动力,进而推动社会联动机制的全面科学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专业组织合作、设置专业性岗位及志愿公益团队等手段,吸纳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戒毒康复相关关从业者的就业问题,其薪资待遇也可以得到保障,有利于戒毒康复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

(四)完善戒毒康复回归工作评估机制

为了让未成年戒毒人员更快适应社会,建立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及回归工作评估机制非常有必要,为此应当建立完整的戒毒康复工作评估标准,评估对象不仅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也包括戒毒康复人员,对工作成果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戒毒康复工作消极敷衍,效果不明显的集体或个人应当及时约谈,严肃问责处理,做到赏罚分明。同时也应当对积极配合治疗、成效显著的未成年戒毒康复人员进行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增强其戒毒的决心和毅力。只有评估机制两头抓,齐抓共管,才能最大化戒毒康复效果,加快未成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进程。

参考文献

[1]田元,姚睿.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社会化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

[2]刘仁菲.论美国戒毒模式的经验和启示[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05

[3]胡立强邓远良孙从如.湖南为戒毒康复人员拓宽就业渠道[J].人民公安报,2012,06.

作者简介:刘宏楚(1997.10-),男,湖南衡阳人,学校: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禁毒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