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律白条”现象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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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律白条”现象及对策

王雅峥

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071000

摘要从现代法律的本质上讲,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而社会上流传许多百姓低价变卖法院判决书的现象,让人深省。面对这样的情景,多数人流露出的是同情和无奈,结合法律实务经验,本文浅析这种现象的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找寻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白条执行难信用体系

一、“法律白条”定义与危害

“法律白条”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通常指难以执行的判决书。全国大部分信访案件与执行难有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项调研结果显示,从2001年至2006年5年来,在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6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时表示,目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逆转,经过一年多对执行积案的集中清理,尚有80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白条”现象使社会正义得不到充分伸张,从与之相关方面来看后果,严重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对国家、法院、人民群众造成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二、发生“法律白条”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法院判决之后“执行难”呢?

(一)从申请执行者的角度看,许多申请执行方属于弱势群体,经过艰辛漫长的过程而胜诉,得到法院的判决书,寄希望于法院执行庭追索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执行方协助执行,但是限于身份的合法性、信息获取及取证的艰难性,往往无功而返。还有法律的僵化性有时表现在过分注重程序、环节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因程序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难以继续进行。另外,时间成本巨大,胜诉方在时间上拖不起,以至于许多当事人(胜诉方)不得不利用其它比较灵活的方式,如私了、自助来解决纠纷,不能完全追回胜诉方的权益,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申请执行方也是一种社会伤害。

(二)从被执行的角度看。人都是自利的人,会千方百计采取利己行动。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流动性强,被执行人可以轻易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并巧妙利用法律执行程序上的时间差,有可能逃避、隐匿、转移财产,从根本上讲,就是牺牲信用,获取利益。

(三)从执行者的角度看。大多数法院是按照规定严格办理,只是执行手段有时过于单调,力度过于轻缓,许多执行庭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人毫无可行办法。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提到“人民法院执行难,集中体现在被执行单位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异地财产难冻结,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难求”。

(四)从社会大环境看,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缺乏信用中介体系。据悉,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权威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五)相关法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

三、如何防止、减少“法律白条”现象

加强立法、司法解释等工作。经常性的对相应法律法规条款进行系统的查漏补缺,针对可能出现的漏洞,现行的《民诉法》等应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一些司法解释,如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能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

诚信是一个民族最高的责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现在社会各界的呼声比较高的是参照美国、德国等国家,建立中国自己的信用体系。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具体要求。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提出,要“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充分表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建设。纵观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非常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制度都比较健全。

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信用体系,并形成了两大基本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模式”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当然,中国不能完全照搬,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具体操作上可以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根据“十六大”“商业运作”的指导思想,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运作,逐步规范信用秩序,要鼓励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有序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不搞垄断,形成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最重形成个人、企业、政府部门全面覆盖的信用体系,将每个人,每个法人,及政府、所有机构所有法律、信用行为等记录详细,完善收集、记录、汇总、保存、查询等功能,保证所有信息完整、真实,查询便捷,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运行服务。“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一种有效的机制,核心是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机制,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形成社会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惩戒”。所以,加大违法违纪、不守信用后果的严重性和惩罚性,方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白条”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判决的庄重,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良性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2】《“法律白条”现象的经济分析》,滕海涛,《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12期,总第19期,第110页

【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关系》,刘丹,《科技创业月刊》,2010年第三期,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