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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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探析

方敏

方敏

(乐清市卫生监督所浙江乐清325600)

【摘要】根据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以及公共场合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健康检查预防证明,有利于部分传染性疾病的控制。但是,在卫生监督检查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上岗人员无健康合格征等行为,为健康、安全工作埋下了隐患。

【关键词】健康证明;公共场所;食品;从业人员

通过对济南市历城区公共场所、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检查结果分析:总共抽检了802户,5216名从业人员,其中,4595名持有健康合格证。食堂健康持证率最高,约为100%;游泳场所、商场为98.8%,餐饮业只有80.9%,违法违规行为大有存在。

一、不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的要求和违反惩罚

1、食品从业人员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009年以来有关食品从业人员的案件很少,相对当事人都会觉得先不办理健康证明也无妨,要等执法部分先来警告我,不罚我款,我再去办理也不迟,这样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也不难显有法律的威慑力。惩罚措施威慑力弱,不易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且效果差。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依据2011年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直接罚款且金额自由裁量较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有一定威慑力。

3、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选择性强,可以直接处以罚款;个人觉得处罚规定比较滞后、罚款偏低。

二、管理对策分析

1、强化法制观念

强化法治观念,从源头抓起,要求带证求职、持证上岗。加强各个单位的健康、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责任,从健康检查等预防性工作开始,将“健康合格证明”作为从事公共场所、食品安全的等岗位的必要条件。相关岗位的求职者,需要自觉到相关部门进行专业体检,只有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才能进入面试环节。用人单位需要凭“健康合格证明”录取相关从业人员。

2、强化法制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等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强处罚、管理的威慑力,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提高整个卫生行业的法制管理力度,从严治政。

3、开展卫生宣传活动

卫生监督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展开经常性的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卫生安全意识,真正明白“持证上岗”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与此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从业人员、经营者、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层面等多方面共同入手,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上岗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食品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现状以及不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的要求和违反惩罚开始入手,从三个方面:强化法制观念,强化法制管理,开展卫生宣传活动详细论述了如何更好的展开食品及公共场所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翠蓉,黄礼兰,汪松波,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2(02)

[2]薛玉红,包头市餐饮美容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包头医学院学报,2011(14)

[3]张伟,周文,李丹,路娟,姚楚珠,广州市越秀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知识需求调查[J].中国医药指南,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