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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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选择

王海峰

(苏州湾流贸易有限公司)

摘要: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但仍存在许多制约因素。本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入手,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扶持与自我完善的相关对策,并寻找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

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作为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分支,具有较浓厚的国情特色,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制;政府等有关部门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扶持干预。

一、新型村金融机构是支持村经济发展的有力补充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稳步推进。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处于“边试点、边发展,边总结、边完善”阶段在借鉴国外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适合我国农村经济、金融特点的方案,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

(二)国家主导,社会需要,发展中体现了政策性与商业性双重目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视为在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和商业性的可持续与盈利原则之间,走出的一条超越传统农村金融的创新之路,有利于在农村构建和谐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

(三)与其它涉农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贴近农户、个体生产者和小企业,因而能有效地满足客户多种多样的融资需求,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和速度优势,使其能够找到合理的市场定位和发展空间,与其它涉农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农村金融体系。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来覆盖业务成本和风险成本,并维持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五)摆脱行政干预,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摆脱行政干预,从而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

二、制约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属“草根银行”,其信贷支持的对象是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较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二)信贷规模难扩大。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资金规模较小,且融资渠道和服务对象单一,在服务“三农”的发展道路上必然遭遇资金“瓶颈”;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多设立在农村贫困地区,居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导致股本金额度偏小,或储蓄增长缺乏后劲。

(三)运营成本偏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偏小,现金调运安全管理较为困难,加之贷款额度小、笔数多、面积大,信贷投入的管理精力和管理费用较高,资金成本较大。同时,高流动性资产(现金)与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及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加大了小额信贷组织的经营难度。

(四)极易偏离经营宗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开展业务经营,但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地位必然使其发起人或出资人以利润最大化为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是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极易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

(五)资金来源不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刚刚组建,资金来源面临网点少、成本高、吸收存款困难等问题,加之受到地方经济发展落后及农民收入水平低的限制,缺乏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六)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面向“三农”,面向农村低收入阶层和以家庭为基础的微型企业。农业产业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小额信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弱势群体,自身抗风险能力脆弱,资产不稳定,缺乏风险抵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然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

(七)村镇银行的支付结算等问题尚需加以明确。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如何将其纳入支付结算体系,结算渠道是直接纳入当地人民银行还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加以明确规定。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保驾护航。从现有农民互助组织等机构的运营情况看,主要存在着“法律上有禁区,政策上有限制,监管上有盲点”等三方面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一是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新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二是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标准,允许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有限地吸收存款,增强小额信贷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管理新型金融机构,提高新型金融机构防化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多方协作,助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法律、政策、资金、组织等方面提供充分支持,为其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人民银行充当好设计者和推动者的角色,为小额信贷业务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监管部门应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它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人民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合力打造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立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立足三农,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需从自身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市场定位,并把围绕市场定位开展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作为推进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顾客定位,立足城乡,服务三农。三是经营领域定位,立足三农,培育农村新经济增长点。三是产品定位,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并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工作力度。

(四)实行差别竞争机制。一是推出差异化产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应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产品设计能力。对不同目标群体制定不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提高农户的还款率以及机构的贷款规模和盈利水平,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二是实行差异化管理。应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简单的办公程序、更加便利于客户的机构设置和更高效的业务处理流程;三是提高利率定价能力。在充分考虑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资金市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化原则和风险覆盖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五)创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创立风险补偿基金。借鉴国际通用做法,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容易形成的风险补偿问题;二是创立农业政策保险基金。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设立政策保险基金,为小额信贷组织贷款提供保险服务和补偿业务。

(五)完善政府扶持机制。一是实行分类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的特征,并有一定的政策性,需要在宏观政策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要坚持审慎但不干预的监管标准,在机构准入、产品开发等方面制定合理的监管门槛,营造适度竞争、勇于创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二是要提供必要的财税扶持。对涉农业务,提供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等来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六)规范运作,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就是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架构以股东民主管理、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管理层执行的各司其职、责权利对称的现代企业制度,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真正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

(七)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支农服务功能。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偏弱,融资渠道不畅,需要制订相关的配套措施增强其融资能力,以充分发挥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一是政府可把支农资金以国家公共股的形式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加其自有资金;二是人民银行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再贷款支持,壮大其资金实力;三是商业银行可发放低息贷款支持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四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通过增资扩股等途径适当拓展经营规模,解决融资难问题。

(八)强化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必要的规范与引导,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坚持公开和民主原则,严防“少数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发生,突出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将经营管理置于民主监督之下;三是确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机构的互补关系,防止涉农金融机构发生不正当竞争,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稳定。

(九)营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方面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强化社会信用建设,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以诚信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环境不断好转;另一方面,以“积极引导、有力约束”为原则,不断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督促其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安全控制机制,实施专业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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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海峰(1982.06-),男,江苏徐州人,2004年毕业于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历,现居住在苏州,在职研究生专业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