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李文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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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李文浩

李文浩

(兰州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理论在思想与方式等方面对现代的古建筑保护理论有很大的影响与借鉴,通过解读该时期主要的三种保护思想与发展脉络,对于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建筑风格

【中图分类号】TU-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44(2017)20-0244-02

1.概述

从中世纪开始,欧洲的建筑在风格上都在力求突出建筑个性,直到意大利文艺复兴与法国古典主义阶段,在推崇古代经典的建筑比例、柱式与立面的同时,对于古代建筑的保护也开始萌芽。一般而言,现代意义的欧洲或者世界范围内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开始于14~16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但在19世纪之前,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一直不被人们重视,处于社会主流边缘的地位。从19世纪开始,由于社会与经济的爆发式发展,大量的古建筑与遗址被破坏,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正式的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同时,相关的保护思想也得到了发展。

2.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2.1法国的“风格性修复”理念

法国的“风格性修复”理念是19世纪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实践与理论演变的开端,其理念曾兴极一时,在此基础上,法国进行了大量建筑遗产的修复工作,其中包括了著名的巴黎圣母院的修复。同时,借助法国“风格性修复”理念,也推动了意大利、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

19世纪20年代,浪漫主义在法国开始盛行,较多文学作品中都充斥着中世纪建筑与教堂的浪漫气息,这也间接地提升了人们对于古建筑遗迹的关注与热爱,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以维奥莱·勒·杜克(EugeneEmmanuelViollet-le-Duc)为核心的建筑师开始开始寻求对破坏之后残留下来的建筑遗产的“修复”工作。勒·杜克对于“修复”工作这样解释:“修复一词,以及修复活动本身,都属于现代事物。要修复一座建筑,并不是去保存它、修缮它,或是重建它,而是将它恢复到完完整整的状态,虽然这种状态可能在任何时期内部都未曾出想过”。勒·杜克强调对于已经残破的古建筑,前期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通过科学的考证,按照遗留下来的资料对建筑进行修复。同时,他强调建筑内部结构与外立面在风格形式上的统一,要恢复其“最初始”的样貌。然而,在“风格性修复”指导下的保护工作,由于较多建筑并未遗留下过多的资料,导致在修复过程中过多的凭借建筑师主观臆断和猜测,而且欧洲的石材建筑有的并非在同一时期内建造而成,建筑本身或许有两种甚至三种建筑风格,因此,过于强调建筑风格的“统一”与“完整”反而使得修复工作破坏了建筑本身所携带的历史信息与文化信息。

2.2英国的“反修复”理念

英国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修复沿用了法国“风格性修复”理念,推按照“最初设计者”的风格与样式对现存的建筑遗产进行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依靠建筑师主观倾向与判断的“个人主义”改造,使得保护后的古建筑丧失了其应有的原真性。这一现象在不久之后就遭到了以约翰·拉金斯(JohnRuskin)和威廉·莫里斯(WilliamMorris)为代表的艺术评论家与建筑师的反对,而他们发对的观点被称为“反修复”理念。

“反修复”理念的支持者反对将建筑遗产保护视为建筑师个人的作品恢复到“最初的风格”,而应将建筑视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节点,并且指出“风格性修复”的结果是为后人存留一座“假古董”。支持者们认为建筑立面、结构、细部等反应的是历史发展中的不同阶段,建筑遗产应当被视为“活”的事物,其应如同人一样具有“生与死”,将抛砖垒土视为建筑生命的开始,将坍塌破灭视为建筑生命的终结,对其进行“风格性”修复也无法改变最终坍塌的结局。“反修复”理论提出对于古建筑一般性问题进行被动性的维护与保养;对于修缮应使用现代的材料,并加以标注、区分;对于已经坍塌和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应顺从客观规律的发展,将自然地保存视为最佳的保护方式。

2.3意大利的“文献性修复”与“历史性修复”

意大利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在建筑遗产的保护内容与方式与社会团体与市民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认知水平上一直走在欧洲的前列。在法国的“风格性修复”与英国的“反修复”成为19世纪早期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的主流理念之际,意大利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影响和冲击。但是在此影响之下,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却并未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照搬“风格性修复”或者“反修复”理念,而是总结在不同保护理念之下对建筑遗产所造成的影响,取不同保护理念之长,在19世纪中后期形成了“文献性修复”与“历史性修复”的保护理念。

“文献性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风格性修复”与“反修复”的折中理念,但更倾向与“反修复”。认为对建筑遗产的保护是对于建筑历史原真性与现实真实性的保护,包括了最初的建筑材料、风格、形态与历史上不同时期对其进行的改造与修复;而对已经破损和残缺的建筑,根据科学、准确的文献资料,用当代的材料进行可识别、可区分的修复,其材料的特性、颜色、形状不能与相关资料有太大的反差;对没有历史考据的建筑遗产,即使对于建筑进行了微小的改动,也是一种“破坏”。

“历史性修复”可以被看做“风格性修复”与“文献性修复”的折中理念,但更倾向于“风格性修复”。其认同勒·杜克“修旧如旧”的观点,认为建筑遗产理应呈现出历史文献资料与图纸中所记载的风格与形态,但坚决反对将建筑遗产还原到建筑师“自我臆想”的初始风貌。“历史性修复”强调不能破坏建筑遗产的整体风格,但却提倡在局部使用当代的新材料与新结构。

3.小结

十九世纪的欧洲建筑遗产理论发展对现代保护理论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的建筑遗产修复工作与保护理论、理念的丰富与提升,为二战之后全世界的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夯实的基础。不仅使古建筑的价值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越来越多的社会精英与群体参与到建筑遗产的保护中,而且也得到了欧洲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支持。同时,鉴于上述三种思想之下的保护实践为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警示与参照。

参考文献

[1](德)汉诺·沃尔特·克鲁特夫.建筑史理论—从维特鲁威到现在.王贵祥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209

[2]薛林平.建筑遗产保护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