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论(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4
/ 5
我们先来看看利益型代表。

1、代表个人利益 这方面的代表观是功利主义,他们认为代表过程应该保证全体公民的个人利益都能在议会中得到反映。这个观点首先来自于边沁,在他的社会观中,每个人是狐立的个人,追求着只有他自己才能理解的幸福之路,不能指望一个议员能够成为他的利益的代理人。所以,他持一种样本式议会观,认为一个合适的由选举产生的国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反映公民整体特征的随机抽样。样本式议会观假定社会中的个人利益是基本和谐的,至少是相互兼容的,社会中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促进着社会的总体幸福,政治人与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是一样的。这个假定显然有悖于社会现实,社会中政治利益显然有基本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很多社会中的少数族群在与多数族群的冲突中似乎永远遭受着不公正和痛苦,如美国的黑人,印尼的华人,以色列的阿拉伯人等。在有基本冲突的社会中,一部分人幸福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痛苦的增加,如果没有一种政治机制加以调节,社会总体幸福就会在这种零和博奕或负和博奕中不断下降。利益的样本式议会只能原样复制这种冲突与痛苦,而不能救治。

2、代表阶级利益 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社会冲突的基本事实,认为这些冲突中最根本的是阶级冲突。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基本的冲突发生在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而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冲突的解决必须要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政府是管理资产阶级事务的委员会,而代表机构是一种沟通管道,在理想状态下可以带来工人生活条件的改善,但不能改变工人阶级基本命运,因而代表机构掩盖了阶级冲突的真实性质。马克思主义近期的理想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根本性的阶级冲突已经不存在了,因而阶级冲突的理论价值也就相应降低,政府应该代表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利益。一种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这个理论假定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但现实中人民内部的具体利益矛盾有时候也是很激烈的,如民族矛盾、群体矛盾、地区矛盾等。这些矛盾着的利益如何被代表呢?似乎马克思主义代表理论在这方面还准备不足,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表述上,如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等。这些原则在现实中往往对集中化的领导起着一种强化作用,而对代表制度的发展作用甚微。

3、代表群体利益 这个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在美国,早期有麦迪逊等联邦党人,当代有达尔等民主理论家。他们持一种多元主义社会观,认为社会并不是象功利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是个人化的社会,也不是象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个阶级化的社会,而是由很多拥有交叉成员的群体构成的社会,各种群体利益在不断地冲突和妥协着。麦迪逊认为一个由大量的派别利益组成的大社会比一个利益简单的小社会更安全,因为在小社会中,处于少数地位的群体很容易被多数主宰和压迫,而且这种命运很难改变,而在一个派别众多的大社会中,一个派别很难成为压倒其它派别的多数,即使短期可以,也很难长期维持。在大社会中,政治上安全可靠的做法是反映多元制衡的特征:首先,要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这个国家在尊重不同的地方利益的基础上体现出了国家利益;其次,要建立一个任期较短的代表机构,以保证议员经常接触人民,让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声音都机会在代表机构中听到;最后,要建立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样可以防止联邦政府落入到一个集团的主宰中。整个制度设计就是要维持社会中各派别利益在政治领域中的均衡,因而国会应该反映局部利益,而不是象伯克那样认为应该独立于局部利益。美国后来的一个副总统约翰·加尔霍恩(John C Calhoun)更坚定地维护局部利益,他认为政客们爱自己甚于爱国家,不可能指望他们独立地为国家利益着想,公共的利益是由分散的利益组成和拼合的,议员需要反映这些分散的利益,也就需要成为其选民的代言人。当代美国民主理论家达尔则认为,现实中的美国政治是多头政治,一种接近于民主政治的政治。在这种政治中,因为有多种组织和集团的存在,政治影响力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并不象精英主义者那样认为政治影响力掌握在一个稳定的人数很少的精英阶层手中;又因为有竞争性选举的存在,有合法反对的存在,所以,尽管在每次决策上,积极分子总是少数,但这种少数是多重的,人们几乎都有机会在不同的决策上和决策的不同过程中成为这种少数。于是,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都能在政治过程被代表,与麦迪逊的宪政式民主比较起来,达尔的多头政治要求更加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和多元性。从代表理论的角度看,多头政治要求政治过程代表社会中更多的群体(短期的和长期的)利益。达尔的观点反映了美国政治的现实,美国社会中很少有大规模的严重的政治冲突,大多冲突的利益是可以调和与妥协的,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让议会比较专注地反映地方选民的利益,国家利益可以交给总统去操心,当然,这不是说议会不操心国家利益,只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议员们会更多地注重对自己重新当选有重大影响的地方利益。

再来看看意见型代表

意见型代表与利益型代表不能截然分开,因为意见通常是从利益出发的,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个是客观性的表达,一个是主观性的表达,意见不一定能真实地反映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代表比利益代表增加了对代表的约束。意见型代表观尽管渊源很久,但直到十九世纪中叶才引起广泛的注意。

1、代表个人意见 意见型代表的早期支持者认为代表需要关注的意见是选民的个人意见,就象边沁和约翰·密尔相信代表应该关注个人利益一样。然而,个人利益是相对稳定的,而个人意见则往往是变化不定的,意见型代表对选区制提出了挑战,因为每个选区不太可能有统一的个人意见让议员去代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50年代,一个英国的自由撰稿人托马斯·海尔提出了一种特殊的比例代表制。他认为,为了在议会中得到公平的意见代表,应该将总人口除以议员人数,得到一个当选配额。候选人在全国范围内竞争,谁得到的选票达到这个配额,谁就当选。这就意味着支持该候选人的某种观点在议会中得到了代表,如果采取选区制(尤其是单名选区制),一种观点在全国即使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支持,但由于在每个选区都处于少数,结果代表这种观点的候选人就不可能当选,这种得到相当数量支持(譬如说占全国人口的20%)的观点在议会中就无法被代表。

海尔的观点得到约翰·密尔的支持,他认为议会应该充分反映观点的多样性,并且所有识字的纳税公民都应该有选举权。当然,他承认大多数人的无知会影响意见的质量,但有以下四种办法解决:(1)海尔的选举安排会保证大量的受教育的候选人当选;(2)受教育者应该在选举制度中享受优惠;(3)当选者不应该成为选民的代理人,而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4)大众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受到教育。这里面有些矛盾的地方,议会既要反映社会上观点的多样性,又要议员在观点上保持独立判断,二者之间很难处理,只能用既要听取选民的意见,又不能盲从选民的意见这种辩证思维来解决了。海尔和密尔所支持的选举制度缺乏操作性,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采纳他们的建议。要使各种分散的意见在政治中都能得到代表,并在众多分散的意见基础上产生集体决策,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困难。

2、代表公共意见 更确切地说是代表公共意志,这种观点认为个人意见的加总是不能形成社会意见的,社会意见是由一种共同意志即公意指导的。这种观点来源于卢梭,他认为公意不同于“众人的意志”,而类似于一种客观意志,它是以公共利益为指导的意志。但卢梭又认为公意与众意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如果大家都是卢梭所认为的正常的人,在一种小规模的公开、透明、理性的讨论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就是公意。这种公意是个人意见正负相抵的产物,也就是排除掉相互冲突的意见之后,就是公意。中国学者张溪若用一种加减法来概括卢梭的这种区别:众意是个人意见相加,公意则是个人意见相减。但即使是人们的一致意见,也会发生重大错误的,而卢梭所认为的公意是永远不会发生错误的。

这种观点还是有比较多的支持者,他们用不同的术语表达类似的意思。法国的卢梭用的是公意或一般意志(general will),德国的黑格尔用的是普遍意志(universal will),英国的格林(T. H. Geen)用的是共同意志(common will)。这种观点的贡献在于强调社会共识的重要性。在一个由几千万、乃至几亿人口组成的巨大社会中,有着数不清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个人意见,人们不可能找到一种仅仅依靠妥协、调整、汇总的个人主义政治方法来进行统治,其无法统治的结果就是独裁和专制统治。现代社会之所以能够进行和平统治,是因为各种社群有代代相传的共同价值和愿望,它们形成和规范着个人的意愿和观点,并限制着个人表达出来的政治要求。正如格林所说,“意志,而非暴力,乃国之根基”。(11)

公意代表观不是鼓励而缩减观点的差异,努力塑造一种和谐的政治观。代表过程意在创造共识,鼓励代表之间、选民之间相互讨论,交换观点,寻求一致意见。这种代表观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比较流行,以致霍布豪斯在1911年宣称,自由“首先是一件关于社会利益的事,是在那些事关最高社会利害的真理和伦理之地获得持续进步的要件中涌流出来的某种东西。”(12) 拉斯基则在1928年宣称,“大众政府的根本主旨是,通过讨论形成大众精神,执行者运用立法机构将这种精神所达成的意志翻译成法律。”(13)公意代表观已不是哪一个流派的观点,它在左右派中都能找到支持者。

3、代表党派意见 政党政治是伴随代表制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选民与代表的关系,改变了代议制度的性质。在那些政党纪律很高的国家里,议员既不是代表选民的意见,也不是代表公意,而是代表其所属政党的观点。当选民的意见、议员本人对公意的判断与政党的观点发生冲突时,政党管理者即党鞭会迫使议员按政党的观点投票。好些纪律严格的政党发展出了一套新的代表理论,可称之为政党代表论。其理论要点如下:

(1)选民只有在两个或若干个行动纲领中进行选择时才能发挥有意义的影响,而政党则是这些行动纲领的有能力的落实者;

(2)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肩负民命,不仅标榜而且有义务追求承诺过的目标;

(3)党内民主程序保证了权力不会太多地落入政党管理者或领导人手中,普通党员有机会参与政党政策的制定;

(4)议员有义务支持自己所属的政党,因为他们的当选建立在政党纲领的基础上,而与其个人观点无关。

从理论逻辑上讲,政党产生于一种意见综合的需要,因为现实的代议民主过程无法充分考虑众多的个人意见,无法有效地将它们综合起来,轮换成政策输出。对于政治过程来说,过多的意见相当于无意见,最后起作用的只是独裁者意见。这是柏拉图自由悖论的现代表达。政党政治是防止民主在无用的争吵与混乱中陷入灭亡的一种替代品,尽管它是像米歇尔斯所说的寡头式替代品。

然而,现实的逻辑对理论逻辑并没有起多大的支持作用。有效的政党代表制需要在多层次保持一致性:(1)政党的具体政策承诺之间的一致性;(2)选民偏好与政党政策承诺之间的一致性;(3)政党获胜后的行动与获胜前的政策承诺之间的一致性。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政党常常提出相互矛盾的政策主张或一些空洞的口号,选民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非因为喜好其政策而投票,获胜政党常常并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尽管如此,政党代表制在代表政治中仍然获得了支配性地位,这可能是民主政治不得不向寡头政治所做的妥协。

五、代表的功能

代表制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政治功能?这是代表制理论的核心问题。早期有关代表制的政治理论侧重合法性问题,认为一个合法的现代政府必须是代表制政府。但随着政党纪律的加强,政府活动的扩大,发展型政治的出现,公民社会的发展,代表功能也需要不断充实。

有的学者试图以代表功能为核心,建立一种适用于各种政体,也适用于各个政治发展阶段的代表理论。最先做出努力的是大卫·阿普特,它认为代表制有这样几个功能:中央控制功能,即维持政治系统中的纪律;目标专门化功能,即将政策分门别类,进行优先排序;制度内聚功能,即对次系统边界间的适应性不断进行评估、重设和调整,包括重叠领域的规制和意识形态的调适等。(14) 这种分类失之宽泛,对任何政治制度都适用。

政治学者伯芝则提出了能将代表制与其它政治制度区别开来的几项功能:大众控制功能,即大众对政府的控制;领导功能,即在决策中提供领导和责任;系统维持功能,即通过获取公民支持而维持政治系统平稳运行。

1、大众控制功能 代议民主政体之所以还能称为民主政体就是因为大众还能够对立法和行政活动进行控制。正如马幼指出的,“一个系统是民主的,是因为决策者处在大众的有效控制下。”(15) 大众控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代表们应该关心选民的主观要求,还是关心他们的真实需要,二是选民对代表的控制是事前控制,即通过压力和建议来影响其决策,还是事后控制,即能公众问责制度来追究其失职的责任。第一个问题在前面的使节论和独立论中谈过了,经验研究表明,关心选民主观要求更受公众的欢迎,但从制度上来说,主张关心选民真实需要的独立论有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欧洲大陆尤其如此。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参与型民主还是监督型民主的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某种关联,在现实中,基层议会更多地强调事前控制,而国家议会则更多地强调事后控制。自能彼特提出选举式民主概念后,事后控制渐渐赢得了主流地位。能彼特告诫自由民主的支持者,要他们放弃大众控制乃至影响政府的观念,而应该退回到一种现实的想法,即大众只能在竞争的政治领导团队中做出选择。(16) 这是代议制走向竞争性寡头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标志。

2、领导功能 政治领域与其他领域的一个重要区别,有一小撮人口专门从事领导工作,因此任何政体在这个意义上都是寡头性的。代议制并不仅仅是代表人民进行议事的制度,而且是提供领导的制度,现实中的代议制主要是通过政党来选拔领导候选团队,然后通过竞争性选举由人民在两三个团队中挑选一个。在任何政体下,领导的含义都是与自上而下的控制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控制功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意见整合功能,(2)独立决断功能,(3)政策转向功能。意见整合功能就是将分散的、冲突的个人意见综合成一种意见或一组连贯性的意见,正如奥·凯伊所说:“民主政体中的政客或政治家的问题是在竞争性利益和价值中维持一种可操作的平衡。”(17) 毛泽东所说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很好地概括了这种功能。独立决断功能就是领导者要有自己的主见,能够做出与民意相背,与国家利益相符的决策,中国成语“力排众议”说的就是这种情况。罗尔斯以此将政治家与政客区分开来,政客只关心下一次选举,只会迎合选民,而政治家则深思熟虑,关心久远。政策转向功能就是要有勇气和智慧与时俱进,将既定的政策扭转过来,中美在冷战时期从对抗走向合作乃至建交,就反映了双方领导人的这种勇气与智慧。

4、系统维持功能 这项功能就是中国人所熟悉的政治稳定功能,它也包括三个方面:(1)合法性功能,(2)沟通功能,(2)减压功能。合法性功能就是要让某种治理体制、权威让被治理者自愿接受和服从。正如卢梭所言:“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18) 代表制比其他的现实政体能够提供更好的合法性,这是早期代表制理论的论证重点,不用多说了。沟通功能指的是治理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其目标是一种双向交流,也就是治理者的想法与被治理的想法之间要有一种相互的理解。传统的代表制模型是选民控制代表,代表控制官员,但现实流程却是反向的,官员有更多的条件控制代表,代表有更多的条件控制选民。这就造成代表制链条中的隔阂或异化,它在可预见的未来很难从根本上转变过来,只有通过增强政治沟通来解决,譬如说代表质询制度、听证会制度、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都是有效的沟通方法。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也这方面的一种努力。减压功能就是要缓解社会不满对治理者或治理体制造成的压力,任何治理者都不愿意看到民怨沸腾的情况,因为它无疑是革命的前兆。代表制的一大作用就是能够比其他制度更少地产生民怨,而且有更多的渠道来排解民怨。竞选时不同领袖之间、不同选民之间的相互谩骂,议会中的代表对官员的大声指责,民众在游行示威时的群情激昂,在代表制下都是合法的宣泄渠道。宣泄之后反而让治理体制更加安全了,相反,没有这种宣泄渠道的体制会让民怨积压在心里,平常比较安静,一旦某种危机出现,这种积压的民怨就可能迅速转化为革命的怒吼。代表制除了其一般性的减压渠道外,还可以针对不同的怨情,补充不同的渠道,譬如说种族关系协调会、劳资关系协调会等对话制度就是对代表制减压渠道的补充。当然,这里还需要人的智慧,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他们需要把握时机,及时地将某些可能极端化的民情和力量转化为体制内的力量。

六、小结

代表制度是当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离开了这种制度,就无法实现当代社会的优良治理。本文主要借鉴了政治学者伯芝的代表制理论,分析了代表的含义、来源、方式、对象和功能。在代表含义上,本文认为它有再现和代行两种含义,再现有符号型再现和样本型再现,代行有利益型代行和意见型代行。在代表来源上,回顾了政治权威从代表天到代表民的发展过程。在代表方式上,探讨了独立代表论和使节代表论两种观点,现代的主流方式是以独立代表主,以使节代表为辅。在代表对象上,则分别描述了代表利益和代表意见两种类型,前者又可分为代表个人利益、代表阶级利益和代表群体利益,后者可分为代表个人意见、代表公共意志和代表党派意见。在代表功能上,则对伯芝的大众控制功能、领导功能和系统维持功能分类法做了进一步的发挥。这种初步的介绍和探讨对于关心代表制的中国人来说应该是一种有益的基础工作。



(1) 《布莱克维尔大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646页。

(2) A·H·Birch,Reprensentation,Pall Mall Press Ltd, London 1971,p.15.

(3) Walter, Ullmann,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Te Middle Ages, Penguin Books,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1965, p.13.

(4) S.B.Chrimes,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4 edition 1967, p.53.

(5) Christorpher Hill, Puritanism and Revolution, Secker and Warburg, London 1958, p.57.

(6) Antonio Marongiu, Medieval Parliaments, Eyre & Spottiswood, London 1968, p.47.

(7)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十六章和第十八章.

(8)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5页.

(9) Birch,p39.

(10)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程逢如等译,1980年,第269页。

(11) Alfred Cobban, Aspect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Paladin, London 1971, Chapter 8, 9.

(11) T. H. Gree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 Longmans, Green & Co., London, 1941, Section 9.

(12) L. T. Hobhouse, Liberalism, Thornton Butterworth, London, 1934,124-125.

(13) H. J. Laski, et a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in Our Times, Geneva 1928, p.13.

(14) David E. Apter, Some conceptu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Modernization, Prentice-Hall, Englewood Cliffs, N. J. 1968, p.311.

(15) Henry B. Mayo, An Introduction to Democratic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60, p.60.

(16) J.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Harper Bros., New York 1942, p.269.

(17) V. O. Key, Politics, Parties and Pressure Groups, Crowell, New York 1952, p.10.

(18)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