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危机处理(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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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是指当金融机构潜在风险成为现实,支付、清算压力很大,运作完全陷入困境时所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挽救和治理措施。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机构的危机又极具扩散性和破坏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处理。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也有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如不久前的海发事件。这说明金融机构危机处理问题已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金融机构危机 的特点和性质

  金融机构危机根源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运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这些风险加以识别、测算和控制,从而保证其生存与发展。它是由于两个主要的原因:信息不完整和人理性的有限,使得金融风险有可能未被充分认识和防范,一旦这种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便会给金融机构的经营造成困难,甚至使其陷入危机。金融机构危机和一般工商企业的危机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和扩散与普通企业不同。普通企业破产也会对外界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影响力是逐级减弱的。而金融体系内的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以信用链相互依存,一家金融机构破产,其负面影响会象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强,直到酿成金融体系的危机。
  (2)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这一网络不允许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营业日结束时的多边差额支付清算体系使得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可能酿成全面的流动性危机。曾在美国有过模拟试验,测算其中一家参与者无力支付引起的连锁反应,结果表明一家参与行暂时丧失支付能力,最终导致其他近一半参与者无力支付的结果。金融机构危机之所以具有这两个特点,就在于金融活动对信心的依赖极强,在信息不完整的条件下,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大大打击债权人的信心并导致挤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增加赢利、应付竞争而尽力扩大资金利用率,使应付突发事件的后备资金减少,也使得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
  金融机构危机的性质可分为两方面来看。一方面,金融机构危机对正常的金融活动、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存款人造成严重的打击,全面的金融危机更将引发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使社会发生大动荡。因此,金融机构危机具有着巨大的破坏性。另一方面,如同市场经济中其他行业一样,金融业也只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才能更好地发展。金融业如果只能进不能出,就会窒息其活力,而且还会淡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积累成更大的危机。因此,金融机构的危机、市场退出又是不可避免、有正效应的。关键是要把负面影响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处理好效率与稳定这对矛盾。

二、 减少金融机构危机 负效应的“安全网”

  为了减少金融机构危机造成的冲击,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是要建立一个能对危机加以分解消化的“安全网”。一般来说,这个“安全网”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当局身负稳定本国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的责任,在危机处理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在危机处理中,监管当局的职责是:(1)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的流动性支持,以尽力挽救金融机构;(2)在确认金融机构无法挽救时对其进行接管;(3)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购并或协助司法机关安排破产。
  金融同业互助:由于金融机构的危机极具扩散性,一旦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会危及整个金融同业的利益。所以对金融同业而言,不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维护自身根本利益上,都难以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袖手旁观。事实上,金融同业在危机处理中的作用一直都是相当关键的。在各国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前,金融同业往往在危机处理中扮演主角。如1907年美国的金融风暴,就是在私人银行家皮尔庞特·摩根的牵头下,带领各金融机构通过互相救济共同渡过的。在今天,金融同业在危机处理中的主要作用是:对陷入暂时流动性危机的同行提供支援;响应监管当局的号召,对陷入危机的机构进行收购、合并以减少由破产带来的震荡。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在危机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提供流动性支持;二是按规定的限额赔偿存款人的损失,从而维持存款人的信心,防止挤兑;三是促进金融机构的购并。
  专门的救治组织:在处理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时,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临时性的专门组织,负责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包括:负责接收、托管、拍卖,回收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债权和清偿其债务。这种专门性组织的建立可以提高处理效率,加快处理速度,减少成本和损失。例如8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危机问题,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该公司运用多种方式,历时六年,成功地解决了涉及资产达4030亿美元的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经验证明,对危机处理的效率与危机的危害成反向变动关系。议而不决和没有专门人员组织来进行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加以处理将会使危机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


  政府:当出现重大的金融机构危机,其他组织难以对其进行处理时,往往需要政府出面紧急“输血”,以解燃眉之急。1993年法国政府“输血”35亿法郎抢救里昂信贷银行;1996年巴西政府注资82亿美元救助巴西银行,以及最近拟议中的日本政府向长期信用银行注资的例子都是很典型的。
  “安全网”的存在,使得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从两个方向得以分散、消化。首先是在空间上分散。通过金融同业的支援和存款保险制度而使损失在金融业内部分散;通过政府动用公共资金支援而向全社会分散。其次是在时间上分散。银行、存款保险机构、金融同业、政府的资金可以使基本因素尚属健康,危机属于暂性的金融机构渡过难关,通过以后的经营弥补损失。如果危机属于不可挽救的,以上各方的资金支援也有利于在一段时间内维持陷入危机的机构的某些重要业务,而不致突然“刹车”使有关各方措手不及。在这段时间内,与该机构业务有联系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可以调整自己的收支计划,从而温和地吸收危机造成的损害。
  如上所述,“安全网”对于处理危机、减少损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由于“安全网”的存在,让存款人和金融机构受到直接的保护,会促使金融机构更大胆地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并诱导存款人对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掉以轻心。这也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

三、 金融机构危机处理 的几种方式及其比较

  (一)接管。就是当某一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时,由其自身向金融监管当局申请,或是由金融监当局强制要求,将其全部经营业务由特定“管财人”接管,作为“管财人”的主体,可以是其他商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或是专门组建的机构。在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期间,“管财人”可以采取各种整顿和改组的措施,对被接管人的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继续向那些健全且善意的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最终实现财务状况的改善,渡过危机。
  实施接管是为了保护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人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是对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的行政性挽救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接管后就一定保证该机构不破产。“管财人”在实施挽救措施的同时,还有三种选择:(1)积极物色愿意合并该机构的金融机构;(2)由存款保险机构或政府向该机构注入公共资金,将其改组为公共过渡银行,重组其财务基础,形成新的银行后,把新银行转让给其他民间金融机构;(3)对该机构实施彻底清算,该机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