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与产业结构调整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 2
四、稳步、健康地发展我国产业基金
我国金融市场并不缺乏资金,然而大量资金被迫存放在银行,使金融风险在银行过度集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也不断增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小企业想发展需要资金,却因为银行的风险规避政策而难以满足融资需求。这一矛盾根源在于我国经济中主要融资活动高度依赖于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没有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来分担银行体系的压力。而产业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这个作用。产业基金的成立拓宽了直接融资渠道,对改善我国社会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产生重大影响[4]。
1.加强产业基金的宣传
产业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抹杀了;二是产业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基金的内涵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克服认识的片面性[5]。
2.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鼓励采取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
产业基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外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健全,在证券和资产管理机构处于创业阶段的情况下,产业基金采取合伙制形式,具有许多优点:第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违法违规成本较高,因此证券及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伙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一般都能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第二,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从而有利于这类机构品牌的创立和信誉的提升;第三,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并对公司保持忠诚,有利于吸引人才,培育高水平的投资管理专家团队,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等等。因此,产业基金中采取合伙制,对于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障此类机构的规范经营,对于产业基金的发展壮大,将发挥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6]。
3.制定产业基金相关法律以确保其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对产业基金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框架,我国的产业基金长期得不到法律支持,发展缓慢、规范混乱;由于没有对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认可的法律条文,世界上流行的资产证券化要求其资产池(SPV)采用公司型结构,这在我国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大量采用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方法,埋下许多市场隐患。因此,各方面的因素都形成了对《基金法》进行立法修改的迫切要求。一方面应该在现有的《基金法》基础上尽快做出修改和补充,增加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的认可;另一方面应该抓紧研究制定涵盖各种基金形式的《产业基金法》;同时在过渡阶段,一方面需要责成政府监管部门立即抓紧针对产业基金拟定和实施适用和可行的监管、治理法规;同时应该要求有关部门将目前针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和治理规范纳入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和治理的下层框架中去,以便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和治理做出明确的区别[7]。
4.政府在产业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汇聚广大民众的闲散资金,由产业基金的运营者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金的运营商可以是专门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可以成立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混合的财团,支持并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8]。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5.拓宽产业基金退出渠道
业界期待良久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终于于2006年在天津设立,它为下一步我国发展产业基金提出了一些急切解决的问题。由于产业基金投资的都是目前流动性较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成熟后主要是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而前者不利于股权实现最大价值,后者在制度方面很不便捷。这就使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产生了问题。应加快建立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可以考虑设立未上市公众公司股权OTC市场,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的股权转让能够及时规范。也可以考虑鼓励个人的资金介入产业基金,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全民的投资行为应该是最理性的。也可以筹划信托基金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类似于OTC市场,定位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产业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报价与询价、撮合与经纪服务、交易过户、权益登记、交易清算、信息披露和查询等[9]。


参考文献:
[1]陈清泰.产业结构调整与老工业基地脱困[R].2002-03.
[2]谢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J].全国商情,2005(6):38-40.
[3]文玲.张国平等,产业投资基金: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特区经济,1999(2):23-24.
[4]易珏.产业基金:企业融资的新路径[N].国际金融时报
[5]曹信邦.裴育等,关于建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思考[R].2006-08-03.
[6]韩世君.发展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问题初探[J].财贸经济,2006(9).
[7]陆一.基金业的监管与《基金法》的制约[J].董事会,2007-03-02.
[8]祝健.柴宇平等,建立“海西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战略构想[J].福建论坛,2005(12).
[9]陈为.天津申请筹建OTC市场,拓宽产业基金退出渠道[N].证券市场周刊,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