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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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要求党内监督必须要将纪律放首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在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守则上有重要意义,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方式,在更深层次的促进完成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以及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方面有着很大的实践意义。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在此背景下,电力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就需要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电力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了解且熟练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为要求党内关系应正常化,要经常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情况变成常态;应当进行大多数的党纪轻处分与组织处理,而进行较小数的严重违纪的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做到极小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进而完成好电力企业内部纪检监工作。
出处 《中国电业》 2019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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