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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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既是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为纪检监察把握工作重点和履行监督责任指明了方向。本文围绕监督执纪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问题和思路展开了探讨,旨在推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取得新成效。
出处 《电力设备》 2017年2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