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动员的一般人格权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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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民法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实际,论述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类型。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补充,一般人格权以"兜底"的方式来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运动员作为自然人,同样享有一般人格权,但是,基于体育运动特别是体育比赛的特殊性,运动员应当根据比赛规则或相关协会章程的规定谨慎行使该项权利。只有运动员的行为自由、人格尊严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约束或限制,比赛的连贯性才能够得到确保,体育运动的正常秩序才能够运行顺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