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和侵权法结构的互动关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一般人格权和侵权法的结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在一般条款式的侵权法模式下,承认一般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的需求会大大降低。但由于传统法中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损害发生为前提,以损害赔偿为唯一后果,这导致仅通过一般条款式的侵权法条款不足以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因为如此,瑞士民法典承认了一般人格权。德国侵权法三个小一般条款的结构一方面推动了一般人格权的承认,但另一方面又阻碍着一般人格权融入到民法的整体框架中。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侵权法对人格利益保护不足的产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