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关于“偷换二维码案”的定性,此前各种盗窃说与诈骗说都难以作出妥当的解释。“偷换二维码” 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相类似:行为人具备正当债权人的权利外观,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善意无过失的,其支付具有清偿的法律效力,即能够将损失归属于真实债权人。借用民法上的债权准占有人制度,完全可以将“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归入传统的三角诈骗模型中进行解释。
简介:摘要随着考研人数的不断增加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考研教学和培训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通过对考研用户备考行为调查的问卷数据进行挖掘,首先找出影响移动端考研产品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而通过影响因素估计移动端考研产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并预测移动端考研产品的潜在市场占有率。
简介: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
简介:“连成贤诉臧树林”案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和占有的对抗问题。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判决要旨本质上要将原权利人的占有作为限制登记簿公信力的客观事由,它类似于英国法上的“附实际控制的利益可以对抗登记物权”规则。不过,这个规则并非意味着简单的占有就可以对抗登记,而且英国法的发展趋势是完全消除占有对登记的限制效力。因此,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不应吸收这个规则,单独占有不能直接成为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事由,也不能限制登记簿的公信力。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判决要旨都存在问题。本案也不能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解决租赁权“尴尬”地位的一个方法就是承认其物权性,要求长期租赁必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