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6月5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直特大型企业)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调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项目调减了1686万,但未将本应相应调减的“三费”295.05万进行调减.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7.37万元经调查取证并询问相关责任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公司财务部人事变动.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该公司是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无违法记录,经查也没有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对少缴税款的事实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并明确表示立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2002年应纳各税合计867.42万元。
简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实施办法》,就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听证会的主持、程序安排、听证报告书的书写,做初步探讨。
简介:江西省崇仁县罗辉云问:某A从甲县装运木材40立方米。办理木材运输放行手续仅20立方米,超出许可运量的木材20立方米,木材运至甲县检查站时,该站以货征不符为由对某A作出林政处罚100元(开启'两金一费'收据),认定超装木材1立方米。当运至乙县地域时被乙县森林公安局扣留。请问:1.根据《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甲县检查站对某A的处罚当否?2.甲县检查站作出的处罚中收取的'两金一费'属不属林政处罚范畴?3.乙县森林公安局能否对超出许可运输量的木材重新作出林政处罚,该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