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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康德关于能思存在之本性的论点基于表象“我”的具体本性。他认为,经验自我属于个有思想的肉体实有,其内感官被心灵自己的状态激动,因此外感官样牵涉被动性。这样的心灵或理性只具有相对自发性,是没有归因能力的它(物)或精神自动机,从而不是完全自主的。不过,如果有个内在于实践理性的目的,那么它可能会是完全自主的。康德认为这个目的是道德律,我们选择的行动方式只有被其蕴涵(而非出于偏好)才表达真正的自由。

  • 标签: 我思 统觉 目的 道德律
  • 简介:康德在论及纯粹理性的法规时,提到了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最后目的",但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康德此处论及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人的德行(德性)与幸福,而在于推出意志的自由、灵魂的不朽与上帝的存在;与此密切相关,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也并不在于人的德福相称或统("圆善"意义上的至善),而在于由人的意志颁布无条件地有效的道德法则或命令。康德指出,意志自由这"最高目的"确保了人的理性能够为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换言之,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的"存在根据";灵魂不朽这个"最高目的"担保人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对法则的义务而展开行动,做自己应该做的、不是配不上幸福的事情);上帝存在这个"最高目的"则担保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能够享受到配得上德行的幸福,即给人的德行(作为原因)以幸福的结果。"最后目的"则是为人的实践提供普遍的道德法则。

  • 标签: 康德 最高目的 最后目的
  • 简介:《实践理性批判》以“理性的事实”证明了纯粹理性是实践的,并赋予了自由理念以客观实在性。本文将通过分析第二批判的“对分析论批判的阐明”、“结语”其他文本,证明只有将理性的事实看作康德的实践理性的实验的个组成部分,才能使它第二批判的目的论证思路结合起来:这个实验通过每个人的实践理性的判断区分了纯粹的道德法则经验性的原则,为道德哲学树立了正确的前提。本文还将通过《纯粹理性批判》里的理性实验比较,探讨实践领域的哥白尼式的革命的具体含义实践理性实验的深层次意义。

  • 标签: 理性的事实 理性实验 每个人的理性 哥白尼式的革命 天才的亢奋
  • 简介:康德的人格(Person)是跨此岸彼岸、跨越现象界本体界的,是身体灵魂的结合;人格性(Personlichkeit)则是完全属于彼岸世界或“理知世界”的。当我们把人性置于人格来考察时,由于人格本身的跨两界的性质,人性本身也就被提升到了具有人格性的尊严的高度,甚至凭借人格性而上帝的意志联结起来了。人格是使般人性被提升到人格性的本源的要素,它使人不仅具有此岸的主观目的的价值,而且具有彼岸的、理知世界的绝对价值;人格是使人性提升到人格性的中介。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在把人性当作手段的同时记住有个最高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把人格的人性当作目的。人性也具有双重性,所谓人的“本性”(Natur),个是指人的自然性、自然本能,个是人性的本质,其中包括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但人性只是理性设定般目的的能力,人格性则是特指理性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人性与人格虽然都具有双重性,但人性还属于此岸世界,而人格则通过人格性跨入了彼岸世界。如果没有人格或人格性,人与动物的区别仍然只在于人是“高级动物”,而不具神圣性崇高性。目的公式的“人格的人性”应该指把行动者的本体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考虑在内的人性,是种从两界统来看的人性,或者说,是种具有完善化的可能性的人性。所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两类目的,第一类目的是般的目的,即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另类目的是单凭理性给予的目的,即客观目的或绝对目的,又叫作“自在的目的本身”,这类目的没有掺杂感性的东西,具有绝对价值,所以这样类的客观目的是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人格的人性方面具有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另方面也能够将自�

  • 标签: 人格 人格性 目的公式 自律公式
  • 简介:在福柯看来,康德真正天才的地方在于,他通过将有限性奠基于先验的层次而翻转了先前在有限性中所包含的否定性的意义。但福柯却将先验主体置于生活、语言和劳动这经验背景。跟福柯样,海德格尔也将康德通过转移到先验层面来克服经验有限性的尝试看作是康德之批判的(失败的)核心。他们都认为,康德在《人类》中将对人的有限性问题的三个批判性考察重新置于中心,这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失败的原因何在这点上却大相径庭:福柯认为基于人的解决办法从开始就注定要失败,海德格尔则认为是康德在人的此在面前的退缩。于是他们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补救策略:或者寻找先验有限性进行重新诠释并使其相对化的非人类方式,同时保留其基础性的视角,这是作为历史先验性研究的考古的目标;抑或重新定义人的有限性自身,从而避免那种困扰着后康德哲学的经验先验的混乱,并因而提出种对生存的全新理解。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限性?福柯认为,康德的人类的有限性是种经验性的限制,但是也可以放到先验的立场上来了解,但这就与起源概念相矛盾,导致先验的有限性反过来取决于人的种种经验的限制。这就是理性的“盲点”,它能够使认知成为可能,但是无法从本质上被认识。关于起源的人类悖论就是由于人自身的矛盾:起源只能通过经验时间来发生,但是时间自身的存在又必须被归因于先验主体。生命、语言和劳动不只是知识的对象,它们在人的先验有限性这基础性的背景下被如此这般地给予,哥白尼式的逻辑被人类转向所击败。是否可以认为福柯海德格尔是个暗示,即基础存在论能够在有限性分解之外提供给我们个选择?通过基础存在论克服胡塞尔的先验现�

  • 标签: 福柯 海德格尔 康德 先验的有限性 哥白尼转向 人类学悖论
  • 简介:梁志先生的近著《自由之路——梁志学文选》所收录的34篇文章有10篇是涉及费希特哲学的,梁先生作为费希特哲学的最著名的翻译者,在翻译研究之间建立起互动关系,他费希特“知识”的基本原理有精确的阐发,强调费希特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不能脱离其世界主义世界公民的思想来理解,学者的使命在于立足于全人类的高度贯彻自由的理念阐明永恒的真理,充当社会历史的良心,这些思想对于中国当代哲学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 标签: 梁志学 费希特 自由 世界公民
  • 简介:本文首先要探讨的是,布伦塔诺如何尝试根据存在之类比的学说这线索,来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展开系统化。存在者及其多重含义的追问集中于范畴分析。海德格尔布伦塔诺解释的这决定性要点的解读,是极具批判性的。他的批判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首先是对传统判断理论(作为真理的位置)的解构,然后是存在(ousia)的时间性解释,最后是存在的真理含义的明确提出。与布伦塔诺不同,海德格尔尝试以种源初的发生方式揭示范畴的发生行为,这取代了布伦塔伦提供种“范畴系谱”或者种“范畴演绎”的尝试。自此,重要的是,将构成希腊之现成范畴的背景的原初经验加以突出:希腊存在论的源始规定是从制作(poiesis)范畴中派生出来的。同时,要批判性地探讨海德格尔亚里士多德存在论阐释的可能性界限。

  • 标签: 存在之统一性 类比的统一性 海德格尔 亚里士多德 布伦塔诺
  • 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康德对法权义务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 标签: 法权义务 德性义务 伦理义务 《道德形而上学》
  • 简介:在人的尊严这研究领域,方面学者们康德推崇备至,另方面许多学者康德的引证乃至研究都充斥着误解。本文首先简述了学术界关于康德的尊严观的两种对立的诠释:种观点认为,在康德看来,尊严就是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因此人的尊严也是人权的基础。另种观点则认为,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内在价值概念,人的尊严也不可能是尊重的基础,尊重的义务出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康德的尊严观基本上属于传统范式,康德用尊严词只是表达了物比另物高的关系,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含义,因此尊严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基础。本文结合康德的文本,康德关于尊严价值、尊严尊重、尊严和平等这三重关系做了阐释,分析了以上这两种对立诠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一,康德所谓人的尊严,首先是指有理性的人是自在目的,而不是工具,这表达了人格高于物品的思想。康德所谓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不是指种形而上学的属性,而是指自在目的。如此理解内在价值,则以上两种解释之间的对立就能得以部分消除。第二,康德谈论人的尊严,其重点是强调道德是目的王国由理想变成现实的关键,也就是说,道德让人配享尊严。第三,康德而言,人的尊严有两个层次:因具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尊严,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有两个层面:自我尊重相互尊重的义务因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第四,康德的尊严观在人有尊严而不同于物这基本层面上包含平等的含义,但在其重视人因道德而配享尊严这层面上则是不平等的。比起他谈尊严的文本来,康德的其他文本也许能对当代捍卫人权理论提供更大的支撑。

  • 标签: 康德 尊严 价值 尊重 人权
  • 简介:康德的历史哲学是康德整个批判哲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有学者将其视为与三大批判同样重要的"第四批判"。但相较于康德的知识论、道德哲学和美学等思想,康德的历史哲学受到的重视依然不够,这是与其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的。康德的历史哲学并不是出于历史的兴趣而对其进行的专门论述,而是康德目的论思想的具体表现。康德正是通过历史哲学阐明了作为理性自律的普遍法权道德在受制于自然因果必然性的人类是如何可能的,这以法权道德为目的的先验历史观是康德完成自己关于理性的建筑术构想、最终统自由与必然的关键环节。

  • 标签: 康德 历史 自然 法权 道德 目的论
  • 简介:《法哲学原理》所回应的是近代政治哲学个根本问题:自由概念如何成为现实?它同时也是在追问如何在理论上创造种启蒙时代的公共生活方式(它体现为种政治生活制度安排)。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考察了近代以来的两种权利学说(自然权利学说、道德权利学说)这个问题的回答,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伦理国家理论。

  • 标签: 自由 自然权利学说 道德权利学说
  • 简介:在康德之后的现代哲学,“时代”(时间)意识不断得到发展强化,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把“时代”理解为“理性”得以聚集“成型”的根本原则,并由此将哲学理解为“被把握在思想的它的时代”。而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不仅把整个“存在”都“时间化”了,也将“时间”的功能“实践化”了。而刘小枫先生不久前发表的《如何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启蒙”观念的批判“德政”的颂扬之所以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争议,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现代哲学首先应该具备“时代意识”,没有“当代中国”与“中国传统”“(后)现代西方”所处的“时代”差异做出深刻的反思,从而产生了认识百年共和我们(当代中国人)“历史含义”上的局限性。

  • 标签: 历史哲学 时代意识 现代性 后现代
  • 简介:在《第三手稿》,马克思黑格尔的批判与有关共产主义的论述之间具有某种致性。以私有财产为视角,这种致性表现在:首先在私有财产的两种扬弃形式与他在批判黑格尔时所进行严格区分的两种扬弃形式之间具有致性;其次,在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与他在批判黑格尔时所考察的异化的积极意义之间具有致性;最后,在私有财产的扬弃方式与他在批判黑格尔时所发现的扬弃的破绽之间具有致性。

  • 标签: 私有财产 辩证法 共产主义
  • 简介:先天综合判断的第三者问题是康德先验哲学中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纯粹审美判断作为先天综合判断,其第三者问题同样是康德先验哲学中个重要且合理的问题。但是,学界康德在《判断力批判》关于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所做的研究往往忽视了纯粹审美判断的第三者问题。研究表明,审美共通感是联结纯粹审美判断的主词谓词的第三者,是赋予纯粹审美判断普遍必然性的先天根据。因而,可以将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理解成是针对审美共通感所做的演绎。在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审美共通感的地位是基础性的,因此,它在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中发挥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功能性的,更是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 标签: 审美共通感 纯粹审美判断 第三者 判断力批判 演绎
  • 简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所说的“目的自身”首要的是个规范性的概念,而不是如奥尼尔-森森在其《康德论入的尊严》所宣称的是个描述性的概念。森森正确地论证,尊严不是个表达某种模糊的属性之价值的概念。但是他不承认,尊严的基础在于与我们自己的种关系,其中,我们作为意志的主体规定自己。虽然尊严不是道德律约束我们的理由,但是它对我们理解康德责任的概念尤其重要。尊严标志着自由自由法则自然法则在规范性上的优先性。

  • 标签: 目的自身 道德律 定言命令 责任
  • 简介:先验客体概念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书中由于方面其意义精微且有层次递进,另方面又与若干概念意义相近,所以有些许模糊难懂。本文首先先验客体的概念进行梳理,概括出其作为统性本身、统性的规则与客观性之保障这三重含义。在此基础上阐明它与物自体所体现的是先验与超验、认识论与存在论的区别。最后考察其与先验主体的关联,进步指出先验客体是先验主体统性的对象化。通过这系列的考察厘清先验客体概念在康德哲学的作用。

  • 标签: 先验客体 表象 物自体 先验主体
  • 简介:通过质疑语言和规则之间存在强力联系的假定,该文认为我们从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并不能得出标准的解读观点,即认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该文从区分语言和规则以及私人规则公共规则之间的不同角度,为私人语言和私自遵守规则行为的存在作了辩护。该文指出,我们并不是通过遵守规则而理解语言,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202节说个体间的公共的规则不可能私自地遵守或许是的,但是如果存在私人规则的话,那么这些规则当然可以被人们私自地遵守。我们的推理过程实际的生活存在这样的私人规则。该文得出结论认为,私人规则的遵守不是不可能的,只不过不同于公共规则的遵守而已。维特根斯坦需要在种特殊的限定的公共意义上来使用"规则"。

  • 标签: 维特根斯坦 遵守规则 私人语言 私自地 公共规则
  • 简介:黑格尔的法哲学(即客观精神)是自由意志实现自身的历程。思维和意志作为精神的不同环节,在自由意志的历程不断地相互转化,并在其中实现精神的同。自由意志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普遍性的环节即思维,体现为抽象自由;第二,特殊性的环节即意志,体现为特定的自由;第三,单性,即前两个环节的合题(同),体现为现实的自由。自由概念在抽象法领域中的历程,是场抽象的普遍意志自身的扬弃运动,是意志历经从抽象规定向自我相关的规定的发展过程。该过程同样体现三个环节:第一,所有权是纯粹抽象人格的否定,但所有权只是抽象的"我的东西"的规定,尚未在意志内部获得定在,因此它需要过渡到诸意志间的关系,即契约;第二,契约以双方意志为中介,形成共同意志,但仍不是普遍意志;第三,在不法,欺诈犯罪展示了特殊意志之间以及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之间的矛盾运动。刑罚(作为普遍意志的抽象法)通过否定特殊意志普遍意志的否定,从而实现意志的否定之否定,并形成意志的自我相关,进而实现向道德的过渡。

  • 标签: 黑格尔 意志 思维 自由 抽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