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原告烟台市畜兴水产实业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情大体如下:1994年4月23日至5月底,原告陆续将购得的1500万尾虾苗投放到1614亩虾池中进行养殖。7月11日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险有三项: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148万,费率为干分之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并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细表中载明,原材料保险金额20万,特种储备物资保险金额160万),费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别约定”中规定:其中流动资产,原材料指对虾苗成本价,特种储备物资系饵料,经双方协商费率为百分之七,保险责任为:灾害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
简介:摘要经济纠纷案件中,个别当事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应尽义务、延期执行合同约定条款、故意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等主观意愿,滥用自身合法诉讼权利,采用串通隐瞒、虚构事实、恶意操作的方式手段恶意引发诉讼纠纷,虚假诉讼,无理缠诉,最终直接或间接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维护司法部门的公信度及司法权威,有效遏制诉讼侵权行为的频繁发作,本文就这一行为作出具体研究探讨,针对其行为定性做分析研究,并进一步对该种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认定,意在遏制缓解经济纠纷案中诉讼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制度完善帮助,推动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发展。
简介:本文所介绍和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其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究竟是联营关系呢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本案除具有争议额较大、案情复杂的特征以外,还涉及到了一些法学理论上的问题。笔者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从本案的起诉与反诉、纠纷背景、庭审与辩论和对本案的分析这样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对办理同类案件的同行们有所启迪。一、起诉与反诉1994年12月17日,本案原告人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服务供应公司以被告人烟台拔丝制钉厂违反加工承揽合同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提起诉讼。诉状称:自1989年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根据协议持续着加工承揽关系,由原告人提供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由被告人加工
简介: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明确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第五条是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同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此条中一并得到体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实质相符”标准,但并未采用“严格相符”的表述,而是援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该《规定》中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镜像”标准,而是允许单单之问、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