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急性心肌梗死并发首次心力衰竭患者的住院死亡率与临床预后。方法选取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我院接诊的528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将住院期间发生心力衰竭的患者作为研究组,其余作为对照组,比较两组患者的基本信息、治疗方案、冠状造影情以及死亡率。结果528例患者中有首发心力衰竭者共214例,对照组有314例。研究组患者中采用冠脉造影的患者有98例;对照组中采用冠脉造影的患者共有198例,,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另外,研究组患者相较与对照组患者中服用美国心脏病学会推荐药物的人数也较少。研究组患者的死亡率为15.8%,对照组患者的死亡率为2.5%。采用logistic多因素回归分析可见心力衰竭和心源性休克是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死亡的独立危险因素。结论急性心肌梗死后首发心力衰竭的患者预后效果较差,发病后应尽早诊断,给予患者全面的治疗,降低死亡率。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新生儿的死亡原因,并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对策,希望能让新生儿的救治水平得以有效提升。方法本研究所选研究对象为我院儿科2010年1月至2016年收治的新生儿死亡病例32例,回顾性分析其临床资料,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分析,对降低死亡率的对策进行探讨。结果分析发现,全部32例新生儿死亡病例中,13例死于感染性疾病,7例死于先天性畸形,6例死于早产儿,4例死于窒息,2例死于硬肿症。结论晚期新生儿感染性疾病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且主要来自于偏远农村,不了解相关的围生期保健知识和新生儿疾病知识;另外胎龄、体重以及日龄越小的新生儿,疾病发生率和临床病死率也更高,结果显示先天畸形生活能力地下、早产儿以及低体重儿是引起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早产、窒息、畸形则是导致早期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