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资金的案件,引发了透支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被告人黄×升系一无经营牌照及固定职业的个体户,1993年2月,被告向南宁市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部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担保人是梁XX。同年4月,梁XX发现黄\升经常赌博,且多是用牡丹卡透支银行的资金作为赌资,便劝阻黄/升,但黄不听。于是梁XX就以“与黄X升不便联系”为由向南宁市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部提出撤销对黄\升的牡丹卡的信用担保。牡丹卡业务部根据信用担保人的要求,收回了黄\升的牡丹卡。黄\升被银行收回牡丹卡后,就回家偷拿了其兄黄X恩的居民身份证,以黄X恩的名义担保其申领信用卡,并冒充黄\恩在申领牡丹卡担
简介: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