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笔者现就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一、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三十四年前制定的《人民调解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三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这里的“一般”民事纠纷需要明确。何谓一般民事纠纷?法律没作具体规定。实践中,由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每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在调解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要么推诿、要么越权的现象,有些纠纷,这人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可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而那人则会认为已构成民事案件,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尤其是现在以承包为中心的生产责任制以及未来企业股份制的广泛推行,城乡中生产、经营、分配的纠纷,“两户一体”间等各种经济纠纷更难以认定。
简介:【摘要】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从总体上讲体例安排得当,内容较为全面,但深入考量仍感其中存有诸多疑惑:究竟应由哪个机关负责登记?登记机关的责任的应然模式是什么?预告登记制度中的诸多问题等仍含糊不清。【关键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预告登记制度一、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森林、林木、林地、海域、矿产等。登记的物权种类及登记的内容包括资产性登记、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租赁登记(其中资产性登记和不动产租赁登记因非民法物权性质,不属本文探讨范围)。登记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这种登记多头负责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登记只具有行政管理性,而没有物权公示性,造成登记与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能合一的现象。登记多头负责产生的弊端包括:难以给当事人提供全面的信息;给当事人进行登记带来不便;造成房、地分别抵押和重复抵押的现象及登记效力不完全相同。[1]因此,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已是共识……
简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其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很特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处在控告人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而得到责任追究与权益恢复,一般被害人所受损害相应较小,不存在社会救助问题。而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承担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义务与权利的。此时从指控犯罪、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看,被害人处在从属的地位。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身体的伤害相应更大,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由正常而为窘迫困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难以为继。从司法实践来看,仅通过由刑事诉讼行为的完成达到权益救济与权利恢复尚不足以使得被害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基本改善。故此当考虑设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