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百多年前,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自此,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如果说,这两位美国法律学者敏锐地观察到了传统的大众传媒对人们私生活的业已存在的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并试图将公民的私生活纳入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话,那么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生活所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则变得更为严重,我们更有必要关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对个人资料(PersonalData)的收集、贮存、传输、处理和利用变得易如反掌。这里的个人资料指直接或间接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等。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在于保证个人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lettobealone),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隐私权还应包括个人对自己个人资料的主动控制权。
简介:<正>保障措施是WTO允许成员采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于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规定:"如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一缔约方在本协定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义务的影响,进口至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终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规定:"一成员只有在根据下
简介: 一、古代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合同法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只是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劳动,无社会分工,也无所谓商品交换,也自然无所谓合同乃至合同法.由于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也发生了商品交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广泛的商品交换行为也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当习惯和当事人的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时,便需要有法律规范,使商品交换获得法律的形式即合同.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称为习惯法.习惯法时期的合同法,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身责任制度的实行.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违反时,对方可以直接对其采取人身措施,将其设为家庭奴隶,或出卖和杀死.[1]但是,习惯法具有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的特点,且多种习惯前后矛盾,因时因地各不相同,适用时也易发生争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习惯亦随之更新,彼时彼地的习惯与此时此地的习惯往往相互抵触,无疑更增加了习惯法适用的困难.[2]正是在此过程中,渐渐出现了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