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近十几年来,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导致了用户进行消费的偏好也在不断地变化。一方面来说客户的对于电力服务需求正在不断的增加、服务质量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服务的需求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客户使用服务的习惯也从线下的营业网点变成了线上的自助服务,由传统的人工服务变成了线上多种方式的服务方式,所以研究电力客户线上服务渠道偏好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客户对于互联网线上多种服务的需求各不相同,但都在迅速的增加,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本文将着重于分析客户在线上的服务渠道的偏好和如何将电力服务进行线上互联网化,针对客户的需求,不断完善线上互联网的服务需求。
简介: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简介:法官的裁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线,法律适用是法官在审判过程申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维系司法公正的核心工作。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水平与能力,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证,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要求法官具有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灵活运用法律,恰当处理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在此遏程申,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悉法律,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5)4号《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申提出了,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应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文试图从民事审判的视角,论证法律解释内容及规则,以此对司法能力的建设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