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期,全国各机关单位以及部门政府纷纷颁布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前的政策我们能够看出,当前国家单位以及机关强制规定取消、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具备一定的合理之处,由此可见其政策颁布的必要性,而当前随着政府各项规定以及政策的出台,当前的行政权在采购投标保证金的介入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政府介入到投标保证金的各项规则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当前企业的招标以及投标过程之中,保证金的规范成为关注的焦点。本篇文章立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进一步探讨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功能,最后论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简介:司法行政权是辅助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管理权,包括审判事务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三个部分。“司法行政权源于、服务于或辅助于法院裁判权”。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属于不同的权力结构,差异性较为明显,但两者又共存于法院这一组织架构中,国家司法职能的实现不仅仅依靠单纯的诉讼关系与庭审构造,同时必须仰赖以行政作用为基础的内部支撑系统对外获取资源和对内配置资源。从国外来看,美国、日本和法国、德国大致代表了司法行政权配置的两种模式,日本和美国为法院自治型的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法国和德国为行政主导型的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尽管模式形态不尽相同,但德、法、美、日等国家法院获取外部资源制度都遵循审判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审判事务由审判组织来完成,法院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部(司法部)来承担,最终目标是保障司法审判权力独立、公正行使。不同的是作为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德国、法国遵循的是司法审判同管理事务完全分离,即由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部负责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法官则专事审判,除与审判直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或者法官秘书管理外,法院的人、财、物由司法部保障和管理。实行自治型管理模式的美国、日本建立的是“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内部分离制度,即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管理局,负责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立足于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和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特点,基于司法审判权配置运行架构改革的目标,即以审判权为中心,主审法官和主审合议庭责任制的推行,根据我国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和国外司法行政配置的比较研究,司法行政配置的改革方案大致区分为内�
简介:<正>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置和管理早已进入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视角。实践中通过法院破产的金融机构并不多,大多数实质上"破产"的金融机构都是通过监管机构主导的行政机制处置和管理的。2012年9月17日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本文讨论的问题是:第一,行政处置和管理为什么能成为主流做法?第二,金融机构的法院破产有哪些特殊洼?立法的不足是否金融机构的法院破产不盛行的原因?第三,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破产金融机构处置中的关系。第四,破产金融机构处置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中用破产金融机构一词,而非常见的问题金融机构①或危机银行②一词,主要考虑到问题(危机)金融机构的外延较广③,只有其中符合破产条件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进入法律上的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