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之提出二、公司慈善捐赠的正当性证成三、利益均衡———公司慈善捐赠多维度法律规制之逻辑起点四、公司慈善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五、结语一、问题之提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危机。公司法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这种对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在全球公司法中尚属首次。学界普遍认为其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②但是该条规定原则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的点,并不能为公司社会责任项下的公司慈善捐赠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