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应共同关注的问题。法理学界以往对法律实施的讨论,因缺乏对部门法实施困境的把握而存在结构性缺陷。法律概念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与意义的最小公分母,由于法律中有大量评价性概念,这就存在不明确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实践要求。法教义学需要立足于法律规范的正当目的,并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学说化诠释,以法治思维限制国家权力。这是法律实施必须正确对待的真问题。"实践反对理论"牺牲的往往是法律解释的正确性,"理论指导实践"这一简单的口号式教义,并不必然会带来法律实施中的规范性论证。只有重视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学学说的关系建构论及其解释学循环,才能确保法律解释在规范性论证中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简介: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外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主流模式,它是一个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通过类似法庭审理和裁决的方式处理涉嫌垄断案件的活动。反垄断准司法制度在制度发轫的理论逻辑、制度产生的外在需求以及制度发展的内在禀赋三个方面体现了它是一种将行政和司法两大要素之特质完美融合的统一体。在对国外制度的比较研究中,笔者发现,委员会制的机关模式、类法庭式的审理方式和准司法化的裁决性质是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在运行机制中的共通之处。对我国而言,把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为一个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准司法机关,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要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