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券市场是最具吸引力的经济领域之一,同时,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的产物,是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性巨大的特点。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总量还是结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证券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与高效实用的证券监管体制密不可分。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国家规范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我国已依法建立了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但目前的监管现状与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极大的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的为国民经济服务。
简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有所不同,我们应当转变经济法思维,确认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应指以劳动力要素为媒介的物质利益关系,其中包括调整某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关系。我们应当以保障'市场决'的经济法新思维来重构经济法。重构的经济法,应当明确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立法宗旨,确定经济法主体为劳动力权人,以奖惩结合保护劳动力权,以此构建劳动力从生产耗费、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劳动力的恢复与提升)的运作秩序,实现民与民、官与民同创共享增量利益的劳资政合作共赢。重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法,保障民、民之间和官、民之间的发展公平,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枝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简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