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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设强大的海军”——重庆船舶工业兴起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具有发展船舶工业的产业基础和航道条件。重庆解放前,规模较大的船厂仅有现在的东风船厂,其前身是民生轮船公司独资经营的民生机器厂,主要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生产各类型铁、木轮船及锅炉蒸汽主机和辅机,解放后收归国有。

  • 标签: 船舶工业 重庆 三线建设 民生轮船公司 长江上游 航道条件
  • 简介:目前,我国的修造船行业在对外修理悬挂方便旗船舶时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由于世界范围内修造船行业的激烈竞争,船舶修理通常都是分期付款,船厂往往仅能在船舶开航出厂前收到少部分修船费,对剩余未付的修理费用亦无任何担保,这已成为通常情况,国内骨干修船企业修理费应收账款数额和占产值的比例惊人,《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也同时失去了发挥其保全作用的现实基础。

  • 标签: 应收账款 剩余 船舶修理 修理费 产值 费用
  • 简介: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 标签: 船舶污染防控 国际统一立法 单边主义
  • 简介:海上无人船舶的试验航行是研发成功并投入商业营运的必经之路。船舶智能化程度与船舶配员标准的对应需要长期的验证,对无人船舶研发试验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其应对展开研究,既能解当前无人船舶法律研究的燃眉之急,又是长久之计。对于处于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的法律地位界定、海上安全行政法规对无人船舶的适用障碍及应对、海上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无人船舶保险等方面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中的船舶定义都未规定船上人员这一要件,现行法律体系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无人船舶,但公法上需要在船舶检验标准和规范、船舶国籍取得条件、船舶配员、安全区域与警示、应急管理等方面针对无人船舶进行立法或调整,对于研发试验阶段无人船舶海上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船舶保险等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做出相应完善。

  • 标签: 无人船舶 无人船舶试验 法律障碍
  • 简介: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物权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不再具有物权效力。从法价值、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原则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观点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于其全文及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语境下适用,不能简单、武断地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物权效力。

  • 标签: 船舶买卖 所有权保留条款 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
  • 简介:尽管船舶优先权是物权,遵从法定原则,但是合同的约定依然有效。船东为了避免受此约束,往往在租约中加入一个禁止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条款。在全面分析美国法下这一条款有效和无效的典型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出判断其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 标签: 船舶优先权 法律适用条款 禁止船舶优先权条款
  • 简介:船舶融资租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不仅在于它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从而满足了经营者的经营需求,也在于它自身运行中所带来的困惑和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从船舶融资租赁形式的典型性与非典型性的关系、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关联性与独立性的关系等几个基本关系角度,对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以探求解决船舶融资租赁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基本原则。

  • 标签: 船舶融资租赁 典型性 多样性 一般性
  • 简介:一、案情1935年1月23日,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化工有限公司在西班牙马德里分别与阿根廷轮船公司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TRAFLUEMCOMPANIAARMADOA,S.A.,ARGENTINA)签订订舱单,由该公司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将4500吨化工品由西班牙运往中国,其中由西班牙巴塞罗那港运往天津新港二甲

  • 标签: 石油有限公司 船舶拍卖 化工品 天津新港 轮船公司 巴塞罗那港
  • 简介: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河船舶航运量也逐年递增,但与此同时造成的生活水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本文就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可以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水平。

  • 标签: 内河船舶 生活污水 防污染现状 建议
  • 简介:航空器、船舶作为动产,在物权变动方面却采取不动产所常用的登记公示方式,其核心原因在于登记能够满足其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专利,也可以用于公示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无权登记对抗问题实际上是相互竞争的物权之间的顺位优劣问题。对抗效力的真实含义并不在于第三人对于现实权利的实现。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登记的对抗效力意味着其物权变动依据交付原则或当事人的意思确定,与登记与否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

  • 标签: 航空器 船舶 物权变动 登记
  • 简介:由出租人与备用承租人签署备用租约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十分普遍,但业界对其法律性质和风险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备用租约一般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或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但其法律性质是光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抑或为保证则应根据备用承租人在备用租约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 标签: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备用租约 备用承租人
  • 简介:摘要:在我国造船事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各项技术方案以及设计模式获得了有效的更新,尤其是在船舶舾装中融入了模块化的工作思路,逐渐的提高设计的针对性,将不同的零散模块融为一体,符合我国现代化造船模式的发展需求。因此设计人员需要加强对工作理念的有效转型,将现代造船模式渗透至船舶舾装模块化设计的各个环节,配合着单元组装和分段组装,保证造船的质量以及品质,为船舶的稳定运行提供重要的基础。

  • 标签: 现代造船模式 船舶舾装 模块化设计
  • 简介:船舶碰撞而成立连带责任时,如果各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同,可能产生该限额与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以及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比较法看,有三种协调方案,其中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自始限缩而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不受影响的方案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与该方案基本一致,但其适用情形应予扩大,且不应影响责任限制规范的适用。

  • 标签: 船舶碰撞 连带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冲突 协调
  • 简介:分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法源位阶、赔偿范围、赔付实践,以及对理赔异议的救济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基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提高基金法源的位阶、扩大基金赔偿范围、赔付项目标准化、确定比例赔偿、设立应急专项分基金,以及规定索赔发生异议时对油污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充分发挥基金在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强国战略建设中应有的保障作用。

  • 标签: 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 法律制度
  • 简介:在中国水域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通常分为人身损害、水产和渔业损失、岸上和环境损失、清污费用。船舶油污造成的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赔偿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其合理性。强制清污所产生的清污费属于民事责任,责任人有权享受责任限制,但清污费应优先受偿;碰撞造成的清污费应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实施强制保险和建立油污基金是解决中国沿海运输船舶造成的清污费问题的有效途径。

  • 标签: 船舶 油污染 损失范围
  • 简介:船舶溢油事故往往会导致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对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仍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争议不断。随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主体产生了新的认识和争议。根据《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对"污染损害"定义的发展过程,详细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标准以及索赔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标签: 船舶油污损害 海洋环境恢复措施 合理恢复措施
  • 简介:随着江海直达、海江直达运输的发展,海船和内河船舶经常在同一航道航行,面临同样的风险,而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缺乏法理依据,有违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为了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内河航运市场,提高内河航运主体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国内水路运输营商环境,建议扩大《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重新对第3条船舶进行定义,完善内河船舶法律制度。

  • 标签: 《海商法》修改 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内河船舶 适用范围 立法建议
  • 简介: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三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三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

  • 标签: 船员工资 人身伤亡 人身专属性 债权转让 代位
  • 简介:在英美海商法上,maritimelien为设定在海上财产上的法定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担保制度。我国制定《海商法》时因未对英美法上的lien进行深入考察,故而不知如何理解它和翻译它;无奈之下,立法机关植入了法国法上的优先权概念,将maritimelien称谓“船舶优先权”。令人们始料不及的是,所植入的优先权概念与我国依据德国法传统确立起来的既有担保法和理论体系水火不容,遂导致了无谓的和无休止的争议。结果。给我国的立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乃至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

  • 标签: 担保 留置权 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