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全球步入数字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大型数字平台更容易形成垄断现象。这种垄断现象源自它们独特的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应、特有的定价机制以及资金、技术和数据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平台力量的滥用给数字市场和新经济带来了混乱。因此,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这些数字平台所带来的影响,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监管的当务之急。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简介:摘要:《民法典》的“等待期”条款使得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反通知实现迅速恢复链接之目的面临了很大的阻碍,在电商领域引发了大量的“恶意通知”、“恶意投诉”。实践中被通知人向法院申请“反向行为保全”,以求先行恢复被删除链接,避免损失扩大。最高院也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商领域反向行为保全的具体规则予以解释。反向行为保全在规制恶意投诉方面显示出较大的优势,应细化反向行为保全在《电子商务法》中适用的相关规定,以此克服恶意投诉并促进电商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