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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本权利滥用禁止原理的正确适用,关键在于确立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比较法视野下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已有日本、德国和欧盟三种模式。但基于我国相关的宪法规范、立宪背景、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结构与现况、基本权利滥用原因等因素,适合我国国情的应是比已有三种模式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恶意,明显违反或背离基本权利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了破坏法治秩序的不良后果。此标准从前提条件、行为定性、主观要件和行为后果四方面可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构成要件。

  • 标签: 基本权利 滥用 认定标准 法律秩序
  • 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 标签: 公司 股东 权利 诉权 滥用
  • 简介:《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力的行为,但并没有给出市场力滥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其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是仅仅在第l句对行为进行概括性描述,之后在第2句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市场力滥用行为。因此在适用第102条认定市场力滥用行为时,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实践预先确立一个分析标准。然而,实践中是否真正存在这样一个普适性的分析标准呢?如何确立这样的分析标准?本文拟从第102条的内容以及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现状入手,结合医药领域对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分析确立普适性标准的可行性,并就创新保护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看法。

  • 标签: 欧盟运行条约 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 普适性分析标准 最新司法实践
  • 简介:这里所说的“滥用”.是指缺乏科学诊断、盲目的胡乱使用抗生素,科研与实践告诉我们.滥用抗生素,会催生新的“超级病菌”。长期的、无节制地给信鸽使用抗生素,将造成鸽病无药可救的困境。用抗生素药物给信鸽防病,把抗生素药物当作保健品给信鸽使用,或将抗生素当作“疫苗”用于信鸽的疾病预防,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甚至会引发信鸽发生继发性病种。

  • 标签: 滥用抗生素 疾病预防 信鸽 保健品 继发性 药物
  • 简介:近年来,老年人服用壮阳药或渴求服用;l士阳药的人数不断增加。应该说,适量服用壮阳药对健康和延缓衰老有利,因为正常的性生活能促进人体新陈代谢,有益心身健康。

  • 标签: 壮阳药 滥用 老人 人体新陈代谢 心身健康 延缓衰老
  • 简介:竞争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交易机会转瞬即逝,企业必须为其生存和发展随机应变,尤其是对内部员工工作任务及岗位的调整,乃是企业实现自身人员结构优化和资源配置升级的重要方式。企业部分劳动者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及性质可能随时处于变动之中,但是劳动者作为就业群体,在职业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前景方面同样有着自身的利益期待。

  • 标签: 企业 司法审查 人事调动 市场经济国家 人员结构优化 高级管理人员
  • 简介: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滥用诉权的研究较少,成文法中的规定更多围绕保障相对人诉权而进行制度设计。在多数司法判决中,“滥诉”字眼主要出现在“被告辩称”及“第三人辩称”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对“滥诉”进行直接回应,而是通过对案件争点的裁判以达到解决行政纠纷的目的。文章基于我国滥用行政诉权案例的考量,提炼出滥用行政诉权的不同类型并建构相应的构成要件,结合国内外诉权理论,对滥用行政诉权的规制路径进行探讨。

  • 标签: 行政滥诉 构成要件 规制路径
  • 简介:被告人陈柏槐,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曾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 标签: 滥用职权罪 受贿案 北京市公安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50年 硕士研究生
  • 简介: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这样特殊的身份使他们变成了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人们的关心与呵护。罪犯的权利不应该随着身份的改变而改变,同样需要得到保护,我国在罪犯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多法律规定以及保障措施,并加入并批准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公约和规则,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实践工作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基于我国的历史观念、文化传统和执行过程等因素的制约,罪犯的人权保障体系并不完善,还有待提高。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关于罪犯权利保障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罪犯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因素,就如何构建我国罪犯权利保障体系展开讨论。

  • 标签: 罪犯 权利 保障
  • 简介: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在赋予当事人以较低的立案门槛使其争议得到实体审理机会的同时,也带来诉权滥用愈发严重的后果。对此,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正当行使诉权的恶意行为予以事后惩罚。但是,鉴于诉权滥用行为在立案登记阶段的特殊性,如何在争议纠纷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细化和落实对诉权滥用行为的具体规制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

  • 标签: 立案登记 民事诉权 滥用
  • 简介:《课标》在教学建议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许多教师在教学中都有意识地关注以上内容,并在实践中落实。比如:学生自主完成课前预习,互相修改习作,小组长检查背诵等。既然学生自己能做那么多事情,

  • 标签: 教学建议 自主学习 自主完成 接天莲叶无穷碧 赵老师 映日荷花别样红
  • 简介:理论界对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三种不同观点即特别民事权利论、复合性质论和人权论,笔者在分析这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得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体现了人权属性。

  • 标签: 消费者权利 特别民事权利论 复合性质论
  • 简介:人权理论既要承认个体自主的权利,也应认可集体自决的权利,即集体人权,因为集体自决权无法回溯为个体自主选择权。由于人权理念就其最原初的本意而言是指个体权利,故作为集体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集体自决权的运用就不得与个体人权发生冲突。在现代社会,集体自决权最重要的载体是国家,而以国家为栽体的自决权被称为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自然而然就等同于集体自决权,即等同于集体人权。国家主权若要真正合乎集体自决权的概念,就要像作为集体人权的集体自决权那样。不与个体权利发生对立与冲突,而是反过来必须为个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 标签: 人权 个体权利 集体人权 集体自决权 国家主权
  • 简介:外国法的查明一直是制约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瓶颈,对无法查明的滥用则是这一瓶颈的直接表现。《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试图明确查明责任和无法查明的认定,但仅从“查”的层面进行限制仍无法防止法院滥用,故需在实践操作层面整理现有的无法查明认定理由,厘清查明责任明确前提下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适用法解释(一)》确立的“合理标准”给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需通过判决书说理、拓展查明途径等方式防范法院滥用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无法查明 查明责任 证据规则
  • 简介:税捐法秩序及税捐正义为社会法治国家之重要工具,税法不仅形式上要求具备民主正当性,亦应具备实质上之正当性。由于税捐乃无对待给付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负担理由不仅基于法律规定,更在符合量能平等负担。基于税法之本质特色,除应运用一般之法学方法外,仍应适用税法特殊之法学方法,如量能平等原则所展现之实质经济解释、避税行为按常规予以调整等。税捐行政无法套用于传统之干预行政、给付行政的二分法,而应重视协同合作理念,由征纳双方共同追求团结社会之税捐公平负担。稽征机关有职权调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项,均应一律注意,尤其不得侵害纳税人之基本权;相对于此,纳税人则负有协力义务,以协助稽征机关掌握课税资料。然须注意者为,纳税人未尽其协力义务,仅使稽征机关就税捐债务之发生的证明程度得以降低,而不生举证责任导致之法律效果。另外,现代法治先进国家多成立税捐专业法庭、培育具备税务专业之法官,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捐权利救济之法治国要求,并理解税法之本质特色,俾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最后,税法之违宪审查,不应徒重租税法律主义,仍应衡酌税法之实质正当性,尤其应注重量能负担原则,始能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而达成社会法治国家之负担公平团结社会。

  • 标签: 税法本质特色 税捐正义 量能平等负担原则 法学方法 税捐权利救 税捐优惠
  • 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

  • 标签: 人权 习惯权利 权利推定 法定权利 保护
  • 简介: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 标签: 权利对象 权利客体 重叠保护 外观设计
  • 简介:目的通过对苯二氮类药物滥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吉林地区苯二氮类药物滥用趋势,运用药物滥用的监测手段来反映此类人群各项特征。方法检索《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以“吉林地区、2011~2015年、苯二氮类”作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并对检索数据进行列项分析。结果2011~2015年,吉林地区共有1188例报告涉及苯二氮类药物滥用滥用者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初中以上学历占83.8%,以无业和企业人员最多;滥用方式主要以口服为主;多从医院中获得药品;多数目的是缓解烦恼、抑制情绪;滥用时间最长大于15年。结论2011~2015年之间的1188例苯二氮类药物滥用数据分析提示,此类人群一定要控制用药时间,以免剂量过大、时间过长形成苯二氮类药物成瘾。

  • 标签: 苯二氮类 精神药品 药物滥用 吉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