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从公共福利的狭隘角度出发,仍然包括了征用范围内的部分土地。通过对土地征收的分析,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实现“地理共享”的目的,这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要前提。从公共福利本身的发展出发,包括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并不一定违反公共福利的内容,但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相比,公众对开发过程的兴趣强烈程度很小,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防止开发中的征用风险,需要事先规划、审批、民主参与、司法审查等外部监督,并在公共产品周围,政府在开发中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提供物质基础,并建立议价采购。”[1]
简介:摘要: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比如强制性征收等,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城市的文明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影响。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提升,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性政策。但是在实际实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时候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相关的征收制度不完善、补偿机制比较陈旧等,严重影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高效落实,只有根据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题进行仔细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综合利益的提升,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对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分析。
简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立法已被提上了日程,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范围是征收与补偿的前提。完善当前的公用征收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将征收客体扩大到除土地、房屋等实物财产外土地上的他物权,诸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并将他物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根据集体土地上存在的不同财产权类型,分层进行征收,确定多重被征收人,是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同权利冲突的一种方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的多重被征收人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成立的,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此模式将会更好地保护集体成员的财产权。
简介:摘要:随着城市发展迈入“双万”行列,东莞市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提升城市品质成为关键。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将加大对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供给,这也对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了紧迫要求[1]。东莞市自2009年实施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城市更新以来,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对征收工作造成了较大冲击。在新形势下,东莞市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率先进行改革,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征收进行连片统筹、利益共享,向同一补偿标准靠拢。然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尚未调整,实际工作中采用个例方式提高至跟其他相同的补偿标准。因此,本研究认为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东莞品质提升的重要方面,调整确定的依据至关重要。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手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铁道邻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差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