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译者按:这里译出的两篇论文,即威廉·L.马伯里的《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TheLimitationsupontheAmendingPower)与威廉·L.佛雷尔森的《论美国宪法的修改:答马伯里先生》(Amending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AReplytoMr.Marbury),可以说是美国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就修宪权限制问题展开的直接交锋,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马伯里是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一名律师,主张修宪权存在内在的限制,宪法的修改不能有违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佛雷尔森乃是当时美国助理司法部长,主张除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外,不存在对修宪权的其他限制。值得一提的是,
简介: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的法律学界,有关法律东方主义的争论都备受关注.而当下,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则成为了该研究领域的参照物.尽管络德睦的作品聚焦于美国、中国,以及现代法,但本文提议从一种欧洲视角出发,重新诠释其观点.因此,本文首先审视了,从欧洲视角出发是否是恰当的;进而论证,法律东方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构主义式观点,因此也暗示了在东方主义式法律论说之中,还剩下什么内容可供我们思考.很显然,剩下的内容就是“东方法律主义”这一概念——它暗示了某些超越法律东方主义的内涵.因此,在结尾部分中,本文评述了这一概念,并且探索了从欧洲视角出发的其他方式,以重新思考法律东方主义.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当修正络德睦对于法律东方主义的概念分析,以及他对于“西方”式论述起点的呈现.
简介:高校校方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损失、转移风险的责任社会化法律手段,不仅可以转嫁高校风险责任,而且有利于受害学生获得合理、及时且有效的赔偿。美国是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校方责任保险体系。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保费来源难以落实、校方责任险险种不丰富、保险责任范围不明晰、受害人诉讼权利缺乏保障等制度问题。当然,应该认识到的是:美国模式的成功运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制度设计符合该国国情,因法律体系的不同与法治理念的差异,我国不应盲目地取法美国,而应当在更宽广的比较法视野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理性的借鉴、完善与发展。
简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博伊德案是最重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源头判例之一。博伊德案确立了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第四修正案分析方法。在博伊德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修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翻箱倒柜,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博伊德案以后,在长达80年的时间里,控方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扣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对个人财产构成了"侵害"。对于中国来说,该判例关于财产利益的分析颇具启发意义。如果承认拟扣押的"证据"有可能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即使扣押证据承载着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我们依然需要为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不合理干预设定一个规则或底线。
简介: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Therasense公司(于2004年被Abbott集团收购,简称安培公司)同Becton公司对于专利号为"US5,820,551"美国专利的纠纷过程,并重点讨论了本案的主要争议——安培公司是否属于违反美国专利法中关于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其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本案作出联席判决时,提出了新的不正当行为判断标准,并依此标准作出撤销并发回重审原不正当行为认定部分的判决。详细对比分析了不正当行为判断的新旧标准,不正当行为新判断标准中的主观欺骗意图判断标准和重要性判断标准均缩窄了认定范围,并且对于重要性的判断标准由原来的五种变为新的一种,同时权衡主观欺骗意图和重要性这两个要件的移动尺度法被废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调整了不正当行为的判断标准,解决了目前不正当行为存在的不确定性高、易被滥用、权利人负担重等问题。新标准提高了认定门槛,并具有较高的确定性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另外,本文认为,在考虑新标准对美国专利体系的影响时,还应和《美国发明法案》共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