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刑讯逼供:历史变迁与司法治理——兼论对我国治理刑讯逼供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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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导论普通法的历史上,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的审讯甚至不具有合法性。[1]因为理论上拘留的功能不是为了隔离审讯,而只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在美国联邦及各州,根据成文法或普通法,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无不必要延误"地将其带见治安法官,以便该法官对逮捕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审查。[2]但随着犯罪的迅速增长,通过讯问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性越加迫切。很长时间以来,审讯早已成为世界各国警察打击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国也不例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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