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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文章首先分析评价了各种关于域名、域名权利的学说,然后提出了自己对域名上权利的新观点。本文认为,作为一种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域名本身只可能是权利客体。域名持有人通过与域名注册服务商缔结合同,行使合同上的请求权的办法来注册域名。在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持有人获得了对域名的排他性解析使用权——域名权。组成域名的符号和文字在被用于其他非网址定位用途时,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因而也就不再是域名权的客体,只可能在权利人满足了其他权利——如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条件后,成为这些传统权利的客体。

  • 标签: 域名权 商标 名称 著作权
  • 简介:<正>1995年7月,应台湾法制史学会理事长黄静嘉先生之邀,我在台北做过一次"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的学术讲演。在这次讲演中,我提出:"权利"一词,创自中国,而非译自日本。10月,得台湾"常在国际法律事务所"刘语安先生电函,以台湾世界新闻传播学院法律教授李复甸先生的大作《权利辨正》相赐。该文刊于当年台湾《法令月刊》第10期,认"权利"一词为东洋日本之译词。①正好与笔者的见解相左。当时我尚在国外。电传由北京再

  • 标签: 权利立法 万国公法 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 法律用语 近代
  • 简介:<正>权利问题十分复杂。首先,在法律领域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权利,例如有公民的权利、法人的权利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权利(职权);而公民又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和社会权利等等。其次,权利与法学的其他基本概念,如义务、职权和责任等有密切的关系,认识权利,往往要涉及到权利与它们的关系。再有,

  • 标签: 权利问题 法律规范 法律领域 法律制度 权利人 行为
  • 简介:<正>一、"自然的权利"理论的提出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关注,环境法律规范越来越体系化,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生活态度、发展观念、战略目标在世界各国不断推进,环境伦理不断被倡导和普及,环境主义者们所宣讲的"自然的权利"理论又开始在思想界和实践界产生重要的

  • 标签: 权利理论 社会契约 环境伦理 人类社会 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律规范
  • 简介:历史性权利包括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以及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两种类型。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构成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中的"相关情况"或"特殊情况"。沿海国可以依据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以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主权权利的综合体,中国依据历史性权利享有U形线内水域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 标签: 历史性权利 海洋权利 南海
  • 简介:案例1:买方购买光纤直放站系统(设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迟迟不依合同的规定行使商检的权利,却主要以卖方未按规定提供齐备的单证与文件为由长期拖欠余款。虽然卖方履约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以致长期不对货物进行商检,自己权益便难于维护以致丧失。案例2:买方收取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变频水泵等成套设备货物,对其中的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与合同规定不符、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对验收问题等提出异议。其中主要问题是在货物交付近一年,卖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后才提出,时机与时限,均不适当或过迟。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收货后的如拆封、安装等若干环节中,买方都不要掉以轻心,应当发现问题。否则便没有了机会。

  • 标签: 收取货物 及时检验 行使权利 审理范围 仲裁员
  • 简介:新兴权利不断涌现引发权利泛化现象,由此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权利主体范围的非理性扩大、权利内容的过分扩张、权利应有的可行性和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责任被忽略、不同权利话语之间产生冲突等。权利泛化及其带来的弊端引发对权利内在伦理的追问。权利观念形成的历史及法律对权利加以承认和保障的实践表明,权利具有若干内在伦理,即权利必须为人服务、应对主体具有善的价值、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或无害、应获得社会共识并具有可行性。将权利的内在伦理应用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防范新兴权利带来的权利泛化现象。

  • 标签: 新兴权利 权利泛化现象 内在伦理 权利推定
  • 简介:<正>一、研究学习权利的意义(一)学习权与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关在教育领域,存在着教育者和学习者(受教育者)的关系,国家、社会、家庭在教育中的权力(权利)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等。教育制度的核心就是对这些关系的一种安排。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关系会发生变化,原有的制度性安排可能会

  • 标签: 教育法制 学习过程 学习权 教育权力 性安 教育体制改革
  • 简介:社团成员的权利是每一个成员在其团体内享有的对本社团事务的参与权;社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法人的权利,它既是相对于国家权力、也是相对于其他社团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以及人权)而存在的。社团的权力不同于社团的权利,是对内而非对外的,其来源主要是法律授权和结社者的构建。社团权力具有私权力的特点,它比国家权力距离个人更近,但其强制性相对淡化。社团的责任源于社团的权力,不行使权力或权力行使不到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社团权力应当保障其成员的权利而不应压制其权利,社团领导人应该有引领其成员的作用和能力,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 标签: 社团 社团成员 社团权利 社团权力 法律
  • 简介: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隐私权较早出现,而宪法隐私权直到20世纪60年代之后才相继为各国所确认。这样的发展顺序是否意味着宪法隐私权是由民法隐私权发展而来呢?通过对两项权利先起与后起原因的历史分析可知,两者并无直接的渊源关系,并且在事实上也表现出极大的差异。但是,两者在价值上又是同源的,两者的差异不过是隐私权价值在不同领域的体现。民法隐私权和宪法隐私权实际上是既相互独立,又在价值上相互关联的两种权利。民法隐私权和宪法隐私权之间关系的解读,为我们理解和把握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

  • 标签: 宪法隐私权 民法隐私权 民事权利 宪法权利
  • 简介:<正>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我国法学界热烈讨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有人提出"现代法学应是权利之学","现代法制应以权利为本位",主张以"权利本位说"来重新构筑和改造我国建国以来的传统法学。我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是法学的基本范畴,认真深入研究这些现象和范畴,无疑是有

  • 标签: 权利本位 个人权利 义务本位 社会主义法制 资产阶级 现代法制
  • 简介: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处于全球化范围之内的中国法治需要更多地参照标准来评估已有成果,吸收普适经验,修正前进方向。通过权利质量概念的提出,以"符合性"质量标准和"适用性"质量标准(尤其是后者)来分析权利质量的内涵并通过开放多学科的研究路径来勾勒权利质量的外延,尝试建立权利质量综合性评估视角,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将是有一定意义的。

  • 标签: 权利质量 “符合性”质量标准 “适用性”质量标准
  • 简介:<正>从法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一个对权利现象的认识以及把这一认识成果借助一定的条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问题。这个权利的确认过程十分复杂,各种因素交互作用,呈现出扑朔迷离的状态。然而,科学地揭示权利确认过程的特点及其一般规律,对这一过程进行法哲学的透视,这对于在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时代条件下,深刻认识权利现象的价值属性,促进从应有权利向现有权利的转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 标签: 应有权利 立法者 法定权利 法律根据 权利要求 确认
  • 简介:为纪念中国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厦门大学法律系于2002年6月8日至9日在厦门大学联合举办了"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及其发展趋势"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包括来自香港在内的30多位中青年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共提交论文23篇。本次会议就公民宪法权利及其保障的一般原理、中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现状与走向、人权两公约背景下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了热烈而卓有成效的讨论。现择会议论文三篇,予以刊发,以展示本次会议之智识并使读者得以分享之。

  • 标签: 宪法权利 宪法解释 现行宪法 中国宪法 法律形态 《权利法案》
  • 简介:<正>道德是人类把握世界、自我实现的特殊方式,道德对世界的把握是通过评价命令实现的。通过评价一方面形成理论体系引导人,另一方面形成规范体系约束人。所以,道德既是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道德是为了实现自己在自我需要、欲望和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确立的一种平衡机制。道德的本质就是对人的行为恶性中的恶的限制;道德要求就是不仅不限于自我,还要超越自我;就是不仅要实现自我,而且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过程之中,关心或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如果没有伦理机制,人的

  • 标签: 底线伦理 道德底线 道德价值 自我实现 自我需要 理论体系
  • 简介:在法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与权利发生碰撞的问题上,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状告案件当事人在其申诉书中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结果胜诉,并获得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多数人对该法官

  • 标签: 中国 法官 公职人员 人民法院 公权力
  • 简介:GATF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r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0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

  • 标签: GATT“一般例外”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固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