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章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有两种类型:一为消费者协会,二为其他消费者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成立了许多消费者组织,大多以消费者协会的名称命名。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发展最成熟,体系最健全,影响最大。1984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至2004年全国共有县以上消费者协会组织3254个,绝大部分省市已基本形成从城市到农村、纵横交错的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服务网络,为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在组织完善的同时,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中,不仅起着带头人和中坚力量的作用,而且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起的作用也是巨大的。而今,消协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成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参考国外立法例以及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实际,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关'应包括检察机关以及'一行三会'下设的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专门的行业协会可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剥夺不当得利请求权等权利。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通过适度降低证明责任标准、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依职权调取等方式合理向金融消费者倾斜,同时细化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中初步证据的范围。应适当扩张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在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向金融消费者个体转化的过程中,可借鉴'二阶段的诉讼模型'。
简介:<正>在深化改革,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商业流通体制正进行着脱胎换骨的改革。天津市总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出现令世人瞩目。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职工办实事谋利益,不仅得到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而且得到各级领导和党内外群众的称赞。它的出现是现代流通组织的重大改革举措,是现代营销方式的革命,是我国消费合作经济的崭新形式,是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中消费合作经济发展上的一个创举。一、职工消费合作社是我国消费合作经济的崭新形式政治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从来的合作经济都是以个体生产者或消费者自愿联合起来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
简介:美国民主党人办的《政治经济信息评述》杂志,发表林顿·拉鲁什和理查德·弗里曼等人的文章。他们认为,过去30年间,美国金融市场一片繁荣,金融交易达到天文数字,而实质经济则下降了大约50%。他们所说的“实质经济”,指的是物质产品和社会基础领域的服务(即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技术)。拉鲁什指出,由于美国的实质经济萎缩,美国的人均消费量也持续下降。1990年与1967年相比—按人口平均计算的资本货物消费量,化肥下降21%,建筑机械下降46%,油田机械下降67%,工业建筑下降63%,海洋运输船下降5%;按人口平均计算的生活资料的消费量,纺织品下降66%,鞋和皮革制品下降70%,轿车的生产下降43%,住宅建筑
简介:“非因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今后这样的声明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而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新消法第2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