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典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可以划分为独立型和隶属型两大类型。独立型可细分为委员会式和自主性公共体式,美国和英国分别为其代表。隶属型可细分为部会下总署式和部会下法定机构式。德国和新加坡各自是其典型。电信监管机构的制度设计,凸显如下共同原则:组织设计追求独立性、监管业务趋向融合性,以及建制改革合系统性。中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应当立足本土国情借鉴他国经验,中国电信监管机构的理想定位宜仿照德国,建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部会级独立监管机构,在监管业务范围上将通信传播产业融合在一起;中期目标是借鉴新加坡,逐步整合监管权;当前则应着力落实政企分开,增强监管专业性和透明度,为向中期目标迈进、最终实现建制理想而积蓄条件。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的证券发行核准决定撤销权,可在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和核准后发行人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行条件这两种情况下行使。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撤销应当限于证券发行之前。该撤销权行使的程序,也应依据上述两种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发行人核准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可适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程序,即目前所谓的会后事项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对于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的情况,则撤销程序应当和行政处罚程序联合适用,只是基于不同的阶段而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