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简介:<正>中国民事再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模式?这既是一个理论热点,又是一个实务问题。在鼎沸的学术之争中,关于再审模式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遭受到"质疑"和"拷问"。然而,在各种智识的对抗中,在对细节问题不遗余力的探究中,能够将自身论点贯穿始终提出一个具有自洽性的再审"模式"者,可谓寥寥无几。无论如何,再审是一个司法程序,其存在与展开不应当脱离程序二字本身所内蕴的法治意义。有鉴于此,从程序视角对再审构造进行解剖,当有其可自足的论说空间。一、启动与终结民事再审的程序缘由关于再审,第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启动和终结,是同一个再审程序在时空上发展的两端,二者存在之理由既有一定的差别,又必然存在共通之处。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对"再审为
简介:根据条件和结论的结构特征,利用各知识间的内在联系,有目的地构造一特定的数学模型,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的思想,即构造思想.运用构造法解题没有固定的模式,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