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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个结果
  • 简介:与国家法相比,民间法存在着一个自成体系的语言系统。在民间法正在步入司法、当代村规民约广泛制定的时代背景下,民间法语言研究对于加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与沟通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民间法语言 语言多元化 语音 语词 语法
  • 简介:<正>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公共财政的生成与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是同一个过程,它们互为前提,互相促进。我国财政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财政"越位"和"缺位"并存,财政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几乎覆盖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向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的

  • 标签: 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法律 税收法律 民主政治体制 税收程序法 税务行政复议
  • 简介:日本共4次通过均名为《修改著作权法一部分的法律》修订著作权法,它是保护日本文化产业的重要法律。为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而频繁立法和修法、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修法、扩大权利人权利和保护公益并举、高度重视著作财产权是日本著作权法律变化的特征

  • 标签: 日本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律变化的特征
  • 简介:利用足迹进行遗留足迹人的身高分析是一项经常使用的足迹检验技术,本文针对不同的身高分析方法,探讨在这些方法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提高利用足迹进行身高分析的准确率,充分发挥这一检验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 标签: 足迹分析 身高
  • 简介:1993年3月5日晚8时许,在通往涪陵市第二水厂的支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袁××被汽车压死。事发后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市交警队接到报案后即时进行了现场勘查。3月6日,交警队送来死者袁××的外衣1套,及嫌疑车四川64-03000车的右后轮胎一个。要求鉴定死者外衣上的车轮印痕是否该车右后轮胎所形成。

  • 标签: 现场勘查 交警队 右后轮 车右 细节特征 市交
  • 简介: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了北京市某派出所辖区内的人口特征变量对社区治安案件发案率的影响性。其中社区人口特征考虑了属地、年龄、收入、学历等属性。分析结果表明,社区治安案件的发案率与社区低保人口、前科人员以及高学历人口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该结论反映出在社区层面上人口的特征变量对治安案件的影响机制与一般意义上的人口与犯罪活动关系是不同的,而要进一步提高社区人口变量对社区治安案件的解释性,还需要在现有人口特征变量的基础上考虑社区人口的动态特征

  • 标签: 社区治安案件 人口特征 回归分析
  • 简介: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通过笔迹可以反映出书写人的用词造句习惯(书面语言习惯)和文字布局习惯。笔迹特征,是指人们通过书写运动形成的字迹及其外部征象,是个人书写习惯在笔迹中的表现。而笔迹检验,即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

  • 标签: 笔迹特征 笔迹检验 书写工具 语言习惯 用词造句 书写习惯
  • 简介:为了充分地发掘模糊指印形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可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利用文件上有色指印的阶段性痕迹——墨迹边缘状态、积墨形态分布、“空白”形态分布及其相互位置关系等非纹线特征.分析研究了不同捺印人以油墨为介质连续捺印的样本指印50组共200枚.结果发现使用非纹线特征能够准确地分辨出同一手指连续捺印的同组指印。本文还对应用指印非纹线特征的各项技术要点进行了讨论.并且列举了设方法用于鉴定实践的三个成功案例。指印非纹线特征的应用不仅改变了对模糊指印只能出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模式.而且使适合使用该方法的被检指印形成相对时间的难题得到解决。

  • 标签: 文件检验 有色指印非纹线特征 阶段性痕迹 同一认定相对时间
  •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罪名具有法定性、概括性、简明性以及多样性的特征。罪名的功能既非犯罪构成的功能,亦非罪刑规范的功能,而是作为"犯罪之名"所具有的功能。罪名的功能包括指称功能和概括功能。罪名的功能说明了罪名存在的价值,其中指称功能解释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概括功能解释罪名存在的合理性。罪名是对法条中的罪状所进行的概括,对应的则是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整体。

  • 标签: 罪名 特征 功能 指称 概括
  • 简介: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吴韶毅也曾经使用过卧底的方法。为了获取一名国税局局长的受贿证据,他伪装身份应聘进入行贿人的公司,利用该公司老板与财务总监之间的矛盾,核对相关账目,发现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关联,推动案件侦破。

  • 标签: 卧底 素描 财务总监 案件侦破 副局长 行贿人
  • 简介:随着打印设备的普及,通过添加打印进行文书变造已成为印刷文书变造的典型手法,添加打印变造文书也成为变造文书检验的主要对象。

  • 标签: 打印特征 排版特征 添加打印
  • 简介:我国的信托法制建设融政治性、理论性以及实践性为一体,日益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需要,注重回应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信托业法》是金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规范和保护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承认信托的跨业经营与消除分业监管壁垒方面担负重任。制定我国《信托业法》,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其部门法属性及其法律特征,拓展信托法学研究中的逻辑认知。具体来说,《信托业法》应当属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耦合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虽然该法包含有商法成分,但实质上应当属于我国经济法的体系范畴。

  • 标签: 营业信托 信托业法 金融法 商法 经济法
  • 简介:对摹仿签名笔迹的检验是文检鉴定工作中常见的工作之一,不少文检工作者对此均有各自的见解。本文结合十余年文检工作经验和体会,从摹仿签名笔迹的主、客观特征、识别要点、检验原则等几个方面对摹仿签名笔迹进行识别和检验,提出了从摹仿签名笔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主、客观特征出发,运用综合评断原则对其进行检验及鉴定的观点。

  • 标签: 摹仿签名笔迹 主观特征 客观特征 综合评判 检验
  • 简介:本文是根据作者在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举办的"《德国基本法》6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报告整理而成。报告主要由三方面内容组成:法治国家和民主原则的确定;法治国家和民主的重建;宪法变迁中得以不断巩固和扩展的民主体制和法治国家。通过与魏玛共和国和第三帝国时期的消极经验进行比较,作者指出,德国《基本法》成功的变迁首先是通过稳定的民主体制以及不断扩展和深化的法治国家得到彰显的。紧接着作者针对德国《基本法》中对民主体制和法治国家的强化和巩固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分析。

  • 标签: 德国基本法 变迁 民主 法治国家
  • 简介:作为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活动形式,黑社会组织犯罪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三大灾难性犯罪。面对黑社会犯罪的严峻挑战,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国际社会共同治理跨境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也积累了若干宝贵经验。因此归纳总结意、日、美等国的经验性做法,尤其是其处罚黑社会犯罪的规律,对合理运行我国刑法机制,有效应对中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标签: 黑社会性质犯罪 基本经验 国际社会 处罚 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犯罪
  • 简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关系渐趋复杂,新型侵权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日益引发公众不满与学界热议,故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新兴基本权利迫在眉睫。我国与德国宪法关于新兴基本权利的保障规范有何异同?在信息社会,法律(主要是宪法)是否可以充分调整公私领域贯穿出现的这些新型社会关系?透过解释基本权'概括条款'的规范,阐明新兴基本权保障的宪法依据与本质。

  • 标签: 新兴基本权利 概括性权利 权利保障
  • 简介: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探讨财政宪法的基本问题,有关财政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原则与社会国家原则、市场经济友善及促进原则等,以发挥财政法上之财政收支管理功能、社会正义功能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功能。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支出,涉及国民负担以及公共服务之生活权益事项,均应有国民之参与,并经国会之审议同意。故有关课税收入事项应适用租税法律主义,非税公课也应适用法定原则,应有法律规定为依据,预算支出也应经国会审议通过又有关国家财政收支状况也应资讯(信息)公开,以接受国民监督。关于财政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之划分原则,应采取任务与支出责任连接原则。各级财政收入之划分应配合对应其基本任务需要之财政支出。有关转移支付之分配,应满足各地方之基本财政需要以及支应特别灾害事故等负担支出,以使国民享受政府公共服务之均等化,以促进各地方均衡发展为目标。有关预算宪法之各项原则,包括地方预算自主原则、整体经济均衡原则、预算案之基本原则之中央统一立法权、预算之完整性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政稳定之监督(避免预算危难)、预算之暂时执行授权、责任政治原理、预算执行之监督等。

  • 标签: 财政宪法 预算宪法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 简介: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规范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为主要的是首先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应当确立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公平、公开、法定这几项基本原则,并应当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

  • 标签: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法基本原则 财政转移支付立法
  • 简介: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

  • 标签: 潘德克顿体系 自然权利 法定权利 权利客体 支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