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世纪是世界大战的世纪。具体的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利益对立,在该世纪达到了自民族国家诞生以来最为激烈的程度。但是,在20世纪后半期,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人员交往和信息交流的全球化,促成了很多超国家的机构的建立和适用于很多国家的规则的制定,其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像国内法一样——同等处理相同的事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STGH)的努力,也经历了类似的历程。在全球化的社会中,自然就要求对大规模的严重犯罪,例如侵略战争和谋杀民众,由国际法院进行审判,特别是当这些犯罪在相关国家完全没能或者没能公正地受到追究和处罚的时候。但是,这一要求与传统的国家刑罚权的不可侵犯性之间的冲突,至
简介: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